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滞纳金的考量

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日期:2010.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
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
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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