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沉淀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刘璐 杨茜云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基金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在互联网金融中沉淀资金尚存留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在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中也未对其做出明确定向;也正是因为带着这种不确定的性质,使得产生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沉淀资金产生不同的划分处理,从而诱发一系列问题;在当下的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支付方式从现金刷卡演变成了通过支付宝微信这类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支付,这一支付方式带给大众以便利,但从而也引发的问题,对于网络,我国的立法尚未完整,所谓的互联网支付平台模式也存在风险。对于这些,我们该如何去解决现存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定性和监管呢?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定性问题; 监管
一、背景
21世纪,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攀升,传统的金融支付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电子金融商务的要求发展,在电子商务的活动中,由于传统的银行无法对交易的双方进行监管约束,就在这个时候,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可以弥补金融交易中的这种缺失,于是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网络金融的出现与发展也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成了这其中的中流砥柱,一时间,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替代了传统的金融支付渠道,成为了主流。而这在其中滋生的沉淀资金成了我们关注的重点;就例如微信红包,不再是过年期间专用的,而是被人们频繁的在生活中所使用,这其中涉及到的资金就自然被无限放大,我们无法预测如果不对其进行研究与监管,将会生产怎样的后果;上海发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卷走交易资金的欺诈案件又为我们再次敲起警钟。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沉淀资金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定性并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沉淀资金的相关概念
1. 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是由电子商务演变而来的一种服务,其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关系,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职能;从而实现消费者、银行、商家三者之间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查询统计等功能。在每笔交易中,它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机构,并不会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它只是一个负责在银行的监督下,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的“中间人”。1999年的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算是我国最早出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用B2C模式的网站服务将客户与银行联系起来,而企业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在其中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内许多企业开始对这个新兴行业蜂拥而至,同年的12月,支付宝的创立更是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向了高峰。
2. 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就好比河里的泥沙,有的被冲走,有的被冲上了岸,但总是有那么一部分沉淀被留在了河底;那么同样的,在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的过程中,始终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保留在账户中,而这部分我们把其称为沉淀资金;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愈发频繁,这部分闲置在社会上未加以聚积利用的资金就愈发增多;而沉淀资金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买卖双方的货款在第三方平台上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与延时清算;从而使得大量不参与流通的资金沉淀下来;又例如支付宝的资金进出也需要时间,就会沉淀部分资金;又或者是在淘宝上买东西,由于买卖双方所处地区的不同,导致交易的过程不能立刻完成,在这之前买方会将资金打入第三方账户,待到交易完成,第三方将资金打入卖方账户;从这一点上看,沉淀资金的存在是第三方平台发展和交易活动的必然现象。而在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笔金额巨大的闲置资金,造成的是多大的资金浪费,我们该如何去解决资金被放置的问题呢?在法律对网络支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去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而使得资金浪费的最小化呢?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三、沉淀资金的定性与监管问题
1.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
在我国,对沉淀资金的定性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是具有存款性质的类似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该物的合同”因此当支付者将资金汇入第三方平台时,两者之间产生的只是保管与委托两种合同关系,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支付方;这时沉淀资金就属于支付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第二个方向性质是认为沉淀资金具有存款性质,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将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根据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而不是之前的非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可以看出,央行已经肯定了这一金融行为,也就是默认了沉淀资金具有存款性质。
2.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
面对如此之大的资金,如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那么第三方平台的商务交易活动,极有可能出于风险操作的状态下,会直接导致安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方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风险;像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平台,由于不直接使用资金,有可能会因为监管不力,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利用平台进行非法交易;又例如一些可以直接支配款项的金融机构,则可利用银行无法查看资金数据的“优势”,利用平台洗钱或者非法挪用。
四、如何解决定性与监管所诱发的问题
1.从定性方面看
金融商业中沉淀资金是因用户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产生,那么机构利用这部分沉淀资金进行的二次规划所产生的盈利到底归用户还是机构所有成为重要问题。这时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法律部门应当拿出强有力的政策对这部分沉淀资金进行明确责务及利益归属权进行划分规定。用户资金存入机构,机构履行暂存、第三方支付以及与银行进行资金交割等业务,为用户提供了信息服务。同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机构利用这部分沉淀资金所获盈利按规定抽取大部分,将剩余盈利作为使用用户资金作为分红,做到双方自愿且利益最大化,但此之前机构需对开户者声明使用,且在用户签订协议后方可开户。政策将这部分沉淀资金合理利用且将其在法律中定性空白问题得到充分填补。
2.从监管方面看
1、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门槛:入门企业之多,留下储备资金相对规定达标风险测评可靠的。互联网高速发展,互联网支付得到百姓追捧,更新进步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聚集了更庞大的沉淀资金,政府应加快建立更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部门,提高行业备付金。为人民提前排查淘汰不安全企业的存在。2、监管部门为沉淀资金保驾护航:买卖双方不能及时到账或退款造成的在途资金及暂存在机构的沉淀资金用户无法了解,监管部门应着手了解沉淀资金是否安全。出台相关沉淀资金移动流程,做到每一笔资金运用向政府报备,政府确认其安全合法则批准放流,可以避免私自挪用及洗钱等出现。3、加大信用监管:政府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定时安全排查,第三方支付依托于互联网,而互联网本身有一定漏洞为不法分子利用,沉淀资金存在隐患其用户隐私一定程度受到侵犯,安全排查能发现并修补漏洞。
五、结论
在当下的信息时代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角色已经不可或缺了,而当中必然产生的沉淀资金也是无可避免;那么如何真正对沉淀资金做出最正确定性方向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当我们确定了性质,才能对准方向去进行有效监管,使得闲置资金能尽快流通,避免资金的大额浪费,使之最终达到用户、第三方以及银行的共赢。
参考文献:
[1]李芳.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透析[J].时代金融.2007.12
作者简介:
刘璐,1998,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本科,金融学
杨茜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讲师,研究生,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