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不能为所欲为地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

世上万物除了人类,基本都能够活成自己的模样。或许也不尽然,狮群中的最强者,才能获得与异性的交配权和对狮群的领导权。这是丛林法则使然,而我们人类之所以不能活成自己样子的原因,或许既有丛林法则的影响,也有道德规范约束的作用。

我们生存在一个比大脑结构更加复杂的无形“组织“中,这个“组织”的名字叫社会。在遥远的过去,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简单明了,当丛林法则掌控自然界时,人类利用自己思维而生出的智慧,逐渐改变了自己在大自然中的地位,一跃而攀上了食物链顶层。直到今天,如果老虎、狮子们也有意识的话,恐怕会为自己王者地位的丢失而莫名其妙。

爱因斯坦说:思维世界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惊奇的不断摆脱。从这段话中,揭示了思维对于人类的本质意义:帮助人类不断认知物质世界的真相。于是,人类远古时期,对天地神明的种种迷茫终于有了一些解惑。这在世界宗教的初始阶段尤为如此,如果当初智者摩西在西奈山顶没有遇到耶和华,就不会有“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及财务”这个著名的摩西十戒。上面罗列的十戒中的第五至第十条,直到今天也不失为法律的最基本要义。而源于宗教的法律体系的出现奠基了西方文明,因此,是否可以这样说,宗教是现代世界文明的启蒙?

当人类社会有了信仰和法律的约束,变得越来越有规则,这是无可争议的客观事实。西罗马时代的罗马宗教里,神也可能对人类施以惩罚,但往往并不是因为道德败坏的恶行,或许仅仅是因为一些人对其敬仰和膜拜不够所致。不同的是,自基督教始,道德与宗教便紧密相关、密不可分。这种现象在其它两个主流教派伊斯兰教和佛教中也同样存在,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道德生于宗教,人类崇尚道德,道德又催生了法律……

人与人形成的关系总和被称之为社会。从原始蒙昧时期社会就存在,因为人是群居的,凡是群居的动物都有自己的社会状态。当人类摆脱了蒙昧的丛林法则桎梏,并有了道德观念和信仰后,人们的行为举止便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虽然我们会在自己的头脑中时时出现罪恶的念头,但是在强大的思想体系的制约下,使我们不能为所欲为,即便有人越过红线走向罪恶,但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只是一把斩除罪恶的利剑,象征性地高悬在天空之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没有明显的牵连。如果我们都处在这种状态的话,那么就说明我们远离了罪恶。而对于我们常常念叨着的那句话:头上三尺有神明!则是对罪恶的警戒。

西方宗教认为:人生而有罪,所以人生必须时时祈祷和赎罪。虽然这个观念东方人不接受,但“人人都有潜在的犯罪意识”这句话我们或许认可,而在事实上,人的本能需求或许就是罪恶的根源。当然这个罪恶不一定是大奸大恶,比如我们在荒郊野外就会忍不住乱扔垃圾、我们在无人管束的丛林或会偶尔猎取珍惜动物……但在城市里,这些举动是根本不可能有的。这就是人类社会的规则、道德观念、法律以及所处环境对我们的约束。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还要顾及上司、同事、朋友、亲属的种种感觉和看法。这就是在人际关系的制约下,我们必须有一种舞台化的演技来维持,而这种演技或许已成为现代社会谋生的必要手段,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必须承认,我们并不是完全为了自我而活着的。

我们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其它动物的制约,因为我们早已摆脱了丛林法则。但与此同时,我们并不能获得绝对的自由,因为我们的言行举止必须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道德规范的作用越大,社会就愈发先进和文明。

在受到诸多限制和制约的同时,我们还享受着社会提供的各项福利。比如生育、教育、就业等社会保障系统,但享受这些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是遵守社会公序良德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生活工作。虽然现代文明并不能提供绝对的公正,但却提供了普惠终生的相对的平等。

基于上述种种,道德规范决定了我们的行为规范,法律条款则最大程度的制约了罪恶的产生。没有绝对的自由一定是绝对的,而在限定条件下的相对自由也是绝对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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