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局确认和同意了本次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0年12月10日晚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说明了相关股东分立时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分立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本次分立未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缴纳问题。本次分立交易各方符合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分立时暂不涉及所得税缴纳问题,具体如下:

根据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分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要求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超捷股份分立时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符合上述规定。

2017 年3 月1 日,超捷股份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说明公司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重组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递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932.66 万元。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 年3 月1 日就本次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确认和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超捷股份已就本次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向主管税务履行了申报程序并办理了备案,分立时相关股东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不涉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链接:先分立,后转让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已备案


吴健、姜新录等合著的《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8月份出版,全书67.2万字,546页,购书请认准正版,谨防盗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