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男女双方的小产权房,法院为什么不给处理?

1998年,双方当事人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通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陈某1家中生活,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现在大学就读。
近几年来,陈某1长期在外不归,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疏远。徐某曾于2019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徐某长期在娘家居住生活,而陈某1则在外至今未归。
2019年7月22日,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1离婚。审理中,徐某提及婚后先后建造了平瓦房两间、厕所两间及两层楼房1幢,但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
案例索引:
(2020)苏06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没有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的房产,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处理?
裁判意见:
通州区人民法院:徐某、陈某1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但因陈某1无故在外长期不归,导致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徐某曾因夫妻关系不和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1离婚,后虽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
现徐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且离婚态度坚决,陈某1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一审法院衡情徐某、陈某1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徐某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有关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因陈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难以查清财产、债权、债务状况,本案中不予理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虽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及双方婚后先后建造了平瓦房两间、厕所两间及两层楼房1幢,但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故一审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没有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是很多的,比如农村的自建房,直接向村里说一声,交一些费用,找块地就盖上了房子,或者购买了城市中的小产权房,都是不具有合法手续的,那这样的房产法院几乎不给处理,因为无法确认房产的权属。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之间有上述情况的房产,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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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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