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中陈新国系上蔡县蔡沟镇大张村第八村民组村民,争议承包地为该村第七村民组集体所有耕地,且第七村民组已起诉陈新国返还土地,即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认可第八组村民陈新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陈新国无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进行继承,且陈新国与陈红彦系叔侄关系,在陈红彦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陈新国并不当然享有继承权。综上所述,上蔡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同意撤销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要求上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重新核实颁证,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新国,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上诉人陈新国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蔡县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行初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新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承包耕地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陈红彦仅有一女远嫁他乡,上诉人作为亲侄对他生养死葬。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对陈红彦老人尽了赡养义务的,有权利对陈红彦的财产依法继承。原审判决以上诉人不是本村组村民不符合本村民集体承包人员的规定,无权对涉案土地进行继承承包显然是错误认定。二、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文〔2020〕64号行政批复程序违法。该批复未向上诉人送达,在作出前未向上诉人告知陈述申辩权,滥用职权剥夺了上诉人正当行使的权益,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新国在其伯伯陈红彦女儿外嫁后年老生病期间,悉心照料其衣食起居,并在陈红彦去世时负责办理后事,该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以肯定。但是作出司法裁决必须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其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本案中陈新国系上蔡县蔡沟镇大张村第八村民组村民,争议承包地为该村第七村民组集体所有耕地,且第七村民组已起诉陈新国返还土地,即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认可第八组村民陈新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陈新国无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进行继承,且陈新国与陈红彦系叔侄关系,在陈红彦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陈新国并不当然享有继承权。综上所述,上蔡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同意撤销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要求上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重新核实颁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陈新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