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论应收账款保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刘梦雨,现为建纬上海不动产金融部成员,同时是建纬“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下设跨境投资组的组员,熟悉并擅长银行、金融等法律事务。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硕士(欧盟法方向)和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双硕士学位)。

工程建设行业在我国属于较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行业之一,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其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加之受其工程量大、工程计量复杂、融资需求大等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资金的结算、支付周期普遍较长,因而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普遍存在。尤其是2011年以来货币政策逐渐紧缩,更是导致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建造成本不断攀升、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周转不畅等现象进一步加剧。而应收账款保理作为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困难的融资途径之一,近几年愈发受到工程建设行业的青睐,应收账款保理对解决工程款拖欠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本文将着重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应收账款保理应用和法律风险防范进行阐述。
一、 应收账款保理的内涵及类型
保理最早源自18世纪的英国,20世纪在欧美各国兴盛,但传入我国时间较晚,至今未引起足够重视。保理作为民商事领域常见的一种融资手段,其基本内涵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可提供的应收账款保理按照银行所承担风险大小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第三方担保保理,其中前两种为常见模式。
有追索权的保理指施工企业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银行(保理商),施工企业得到银行(保理商)预付的一定金额的资金,以后发生项目业主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银行(保理商)有权向施工企业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资金。
无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工程款后,如果因项目业主的信用出现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工程款的,由保理商在信用风险额度内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第三方担保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应收账款,由施工企业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三方)对项目业主付款向银行作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如果项目业主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第三方向银行履行担保义务;如果发生争议或第三方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则由施工企业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保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领域的应收账款保理是保理业务的特殊类型,其内涵为保理商受让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卖方)与项目业主(买方)由施工建设产生的应收账款,向施工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承担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内保理商办理保理业务的流程大同小异,其基本业务流程为:

(1)建筑企业及业主在保理商开立收取应收账款的专户;

(2)建筑企业提供工程合同、发票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保理商审批;

(3)保理商批复保理额度;

(4)建筑企业与保理商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5)保理商向项目业主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保理商指定收款账户;

(6)保理商根据审批结果发放融资款项;

(7)保理商或建筑企业按约定在收款日前提示项目业主付款;

(8)保理商收妥款项,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建筑企业。

应收账款保理作为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困难的融资途径之一,对解决工程款拖欠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应收账款保理是一种融资手段。融资是保理得以存在的前提,施工企业选择应收账款保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将现有或可期待的特定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权获得保理商给付的现金对价,从而实现债权的变现,并极大缩短资金周转周期。
(2)工程款债权的呆坏账风险可以发生转移。如前所述,无追索权的保理可以发生债权偿付风险的转移,在实践中,一旦施工企业与保理商协议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协议,则直接发生以下法律效果:施工企业将其对业主可行使的部分工程款请求权转移至保理商,保理商支付约定的现款作为买断该部分工程款债权的对价,并代替施工企业成为该部分工程款的新债权人,日后若发生业主拒付或不按期支付此部分工程款的情形时,保理商只能自行承担此不利后果。
(3)应收账款保理是一种更具优势的综合性服务。与施工企业相比,保理商拥有风险预判、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不仅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还能提供账务管理、账款催收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三、施工企业在应用应收账款保理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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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通行的三种保理类型中,无追索权的保理最能实现呆坏账偿付风险转移,第三方担保保理次之,有追索权保理最后。因而施工企业在选择保理类型时当综合考虑项目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经营效益等多方因素,选择适当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适用对项目业主信用状况不明或项目业主信用状况较差的情形,此种保理商所受保理费也最贵,但此种保理的优点是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应收账款使应收账款成为营业收入,改善财务报表,最大程度降低收款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银行保理实践中,银行大都会设置应收账款的回购情形,约定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其担保责任,由施工企业回购该笔应收账款,一旦触发此情形,无追索保理项下的风险转让功能基本等同于丧失,因此选择无追索权保理的施工企业应对保理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予以重视。
第三方担保保理适用于施工企业当前资金不足但周转速度较快的情形,此时施工企业可通过将保理资金快速投入生产的方式获得高资金周转率的额外效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适用于项目业主信用透明度高、信誉良好的情形,此种保理收费较低,融资流程快捷,增加运营资金,用以解决企业短期资金缺口的效果明显。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施工企业是应收账款无法给付的风险承担者,保理在此种模式下更多的是发挥融资功能而非风险转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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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追索条件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银行作为保理商,除了按照保理一般原理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主张追索权,还会根据自身情况在保理合同中约定其他触发追索权的条款,以国内某商业银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为例,保理合同明确约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银行(保理商)享有一切追索的权利:
(1)保理合同的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但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保理合同的甲方违反了其在保理合同项下所做的的任一声明、保证或承诺,或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全部事项或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或不完整的、或存在重大误导;
(3)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未获全部清偿。从上述表述可以明确看出,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或虚假陈述都会引起银行(保理商)行使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最终是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业主无法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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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的回购义务
虽然从保理一般法理角度而言一旦银行(保理商)与施工企业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则意味着项目业主无法付款的风险就应当由银行(保理商)自行承担,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都会在其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模板中约定保理相对方的回购义务,即在满足特定情形时银行(保理商)有权就特定一笔应收账款停止无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并要求向甲方回购其受让的该笔应收账款。以某商业银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为例,根据该合同对无追索权的定义,因买方信用风险导致不能还款时,银行(保理商)自行承担无法还款风险,不再向施工企业追索,但若是因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争议导致不能还款时,银行(保理商)仍保留向施工企业追索的权利,此时施工企业应当按保理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该银行在该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第七章 应收账款的调减、争议与反转让”章节项下专款列明回购义务,规定基础买卖发生争议是触发施工企业回购义务的前提,因此为避免此种不利情形发生,施工企业应当在订立基础买卖合同时对可能引起双方争议的重要条款予以重视,保证基础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尽量降低双方因买卖事实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享有无追索权保理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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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鉴于保理业务对于国内施工企业来说尚属新生业务,保理商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较施工企业对保理合同条款更为熟悉,因而在双方协商保理合同条款时施工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主要条款,具体建议如下:
(1)为明确保理商不享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在项目业主拖欠或破产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保理额由保理商承担。”
(2)为了限制保理商要求施工企业对保理贷款进行回购的义务,施工企业应要求尽量限制施工企业发生回购义务的情形,并要求保理商首先应向发包人主张,仅在保理商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后仍不能实现权利的,施工企业方承担回购义务。
(3)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承担回购义务转移风险,可以与保理商协商寻求保险公司对保理标的进行担保,保险费可由施工企业和保理商进行分担。
(4)在保理合同中若涉及保理商与项目业主债务重组条款的,要注意重组方案要求获得施工企业的同意。
(5)在保理合同中若涉及保理商将保理金额转让第三方的,需注意该转让业务不能对施工企业产生关系或追索权。
四、结语
施工企业与保理商积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双赢的合作,随着保理业务的蓬勃发展,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积极利用国内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以改善企业现金流,规避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提高竞争力。但施工企业在应用保理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时应注意保理类型选择、不同类型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以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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