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这种常见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说是企业高发的刑事罪名之一。长期以来,“虚开即构成犯罪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罪的争议焦点。
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则对此观点作出了明确意见——
本文对此展开解读:
- 1、并不是所有虚开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须满足哪两个两个主客观要件?)
- 2、此最高法典型案例意见发布后将对类案产生何种影响?
1、并不是所有虚开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须满足哪两个两个主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可见《刑法》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描述上,只是描述了构成此罪的“行为”,而对于“目的”、“结果”本身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长期存在着“只要有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情形(而没有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结果)。
比如:很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包装业绩,壮大规模而采用的虚开行为,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包括一些如实代开、挂靠开票、变名销售、善意取得等等常见情形。
但是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在定罪上,都作出了“有罪判决”,并且量刑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可以说对这这种混乱局面作出了明确指向:
即“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也就是并不是所有虚开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需要满足:
- 主观上:需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 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
(篇幅原因,典型案例这里不做展开,大家可以自行搜索查阅)
2、此最高法典型案例意见发布后将对类案产生何种影响?
我们对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主要有两点:
一是:明确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今后各地法院在审理类案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也间接为此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统一标准。
二是:对于已经生效判决的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申诉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权威观点。(如果检索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这类案件的数量还是很多的,其中很多生效裁决中也是存在“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