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高额赔偿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创新性企业的启示

笔者搜集了有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发现其中不乏高额赔偿的案例,判赔金额自100万高至上亿不等。如美的诉百斯特案,判赔金额达到100万元;沈阳中铁诉哈尔滨铁路局案,判赔金额达到约454万元;无锡国威诉常熟林芝一案,判赔金额超940万元;格力诉奥克斯案,判赔金额达到4000万元;正泰诉施耐德案,判赔金额甚至达到上亿;以及实用新型界的“传奇”――“一体式自拍杆”,历经多次判决,判赔金额已超3000万。

      这些诉讼案例的判决结果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实用新型专利也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在传统的专利申请策略中,一般认为创造性低的发明创造考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便短时间内获得专利权,在产品生命周期中进行保护;创造性高的发明创造考虑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稳定的权利范围、更长的保护时间和更多的市场价值,这种申请方案暗示了发明专利的市场价值高于实用新型专利。然而,从上述诉讼案件中法院判赔金额来看,某些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不一定输于发明专利,正泰诉施耐德案创造了专利判赔的标杆,至今也少有发明专利的诉讼判赔额能与其比肩。这充分说明了“专利价值是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由专利类型来定义”的基本原则。

      在制造业重要性重新回到大众视野的现实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自己的专利申请策略,结合市场价值判断,积极在更高层面上布局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诉讼中,法院判赔的较高赔偿额从侧面上反映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价值,更重要的是停止侵权的判决可有效降低竞争对手在相同产品上的竞争力。在一些案例中,通过在专利数据库中查询前述个别专利的发明人信息,可以了解到在原、被告双方的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中均出现相同的研发人员。在竞争激烈、市场发展迅速的竞争性行业中,研发人员经常流动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相关技术随技术人员流动的风险不断增加。在许多案件中,被告的产品落入到原告涉案专利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没有对可能涉嫌专利侵权的风险引起重视,或许知晓存在侵权风险,但考虑到节约研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仍心存侥幸,埋头前行,将跳槽技术人员带来的技术不加以改动直接应用到产品上,直到面对侵权责任才有疼痛的感觉。即使竞争对手具备良好的专利意识,即使本文例举的诉讼中高赔偿额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未达到本行业的核心技术水准,也并不一定具有相关市场主体无法绕开的专利范围,但是竞争对手要对涉案专利进行研究,开展相关的规避设计,进行规范的专利侵权分析,这些工作都会让竞争对手增加人力成本、研发成本以及研发周期的时间成本,因此上述案件中诉讼高赔偿额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有效地阻碍了竞争对手在同类产品的研发、生产、甚至公司上市等的进展。

      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价值还体现在可快速占领市场先机。机械、电子等传统技术往往会因为因应新需求而获得新生,相关市场主体应对此有高度敏感性,利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快的特点,提前布局相关产品和产品组合。

      此类专利的技术方案往往紧密联系了新场景,因此专利稳定性高,加之与市场需求挂钩,专利价值也大。例如自拍杆是应智能手机而出现的新需求,其新颖的收纳结构与使用智能手机自拍的新场景紧密结合,虽然与之相关的多起诉讼中法院判赔金额已超3000万,引发了相关市场主体的种种“复杂情绪”,报之以无效宣告请求的次数多达12次,然而其至今依然保持有效。其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9月11日,十年的保护期限即将届满,预计不会再有新的无效请求,因此在维权实战层面而言,其专利稳定性极高,足以支持诉讼维权,实现了较高的市场价值。

      专利质量是专利权利任何行使方式的基石。

     上述案例中经过多次无效宣告仍然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依靠的是高质量的专利文本,但其中也仍然存在着质量瑕疵,使得专利权利的行使遇到了挑战。在前述案例的审理过程中,一些争议点背后隐藏了权利人维权路上的艰难。如无锡国威诉常熟林芝案中,原告无锡国威称原始权利要求“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为笔误,应为“上下表面”,就该争议焦点,诉讼中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其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认为将前述文字描述进行更正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利要求2中隐含“导热铝管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有凹槽”这一特征,并依此认为被告林芝公司不侵权。无锡国威随后向最高院提出再审请求,经过审理,最高院最终作出了根据说明书结合附图的内容确定“左右侧面”的记载为笔误的认定。在格力诉奥克斯案中,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中后接水槽呈三段阶梯设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后接水槽呈倾斜设置”的范围,经过多次庭审,原被告双方多次提供意见和抗辩,法院最终认定“说明书并未作出倾斜设置可简单理解为后接水槽必须为与水平线有夹角的直线形状的解释”,并以此为基础判定侵权。以此可见,在专利文本中坚持质量达到权利要求“字字千金”,在诉讼中才有可能“句句定胜负”。只有在专利撰写过程中考虑全面,反复锤炼,严把质量关,才有可能有效避免维权程序中的被动局面,争取维权的胜利。

      综上,创新性企业面对技术突破,市场开拓,维护自身优势,应对市场竞争,都应当在全局中早日考虑技术转化和专利策略。其中结合产品考虑积极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实践中注重投入,通过高质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有效的法律优势,为企业开辟自己的蓝海,或在竞争的红海中击败竞争对手夯实基础。

作者:喻学兵、李岳峰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