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法(附案例分析)
文/冯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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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最重大的法律产品
每间饭馆,都有自己的招牌菜,每个厂家,也都有自己的王牌产品。对于律所而言,法律意见书就是招牌菜和王牌法律产品。不同于饭馆对招牌菜的主动推介,法律意见书通常是被动出具的。要理解这个“被动”,我们先来看哪些情境下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依照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非诉业务中很多项目类型,法律明确规定或监管部门明文要求,需要企业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常见的就是上市项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新三板项目中,同样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报送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文件之一。
在资本市场类的项目中,但凡涉及报送监管部门审核的,多数情形都要求将证券公司的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律所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申请。所以在上市项目、挂牌项目中,你总会看到券商、会计师和律师的铁三角阵营。
还有一些项目,原先没有明文要求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但随着行业迅猛发展,交易日渐活跃,参与主体也良莠不齐。为了规范行业整体发展,监管部门或受监管部门委托的行业自律组织会发布新规,要求某类特定项目必须由中国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比如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公告,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书。新规给很多律所创设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部分律所因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被基金业协会加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工”的法律产品,信誉严重受损。
依照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常在体例、内容上都是有章可循的,好似有“菜谱”可依。以上市项目为例,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专章规定了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从声明事项、正文到总体结论性意见,均有明确指引。对于正文,指引要求律师应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意见,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2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依照客户或交易相关方的要求
另外一些情形,虽没有法律明文或监管部门要求,但客户或交易当中某一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尤其在客户或交易参与方中有国有企业时。这种情境下的法律意见书,不像前一种类型有明文指引,更多依靠律师对关联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过往项目的经验。律师需要根据与客户的反复沟通,和对项目的整体把握,来确定哪些事项作为重点核查内容,进入法律意见书的正文。
以投融资项目为例,拟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会聘请律师对整个交易进行尽调,包括投资标的和交易方案,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一般而言,律师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对下述内容重点核查,明确发表法律意见: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4、交易所涉重大合同或协议、公司章程;
5、项目所在地与投融资有关的地方性法律问题。
可以看到,无论是依据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还是依据客户或交易相关方要求,法律意见书都是“被动型”生产的。律所可能会基于某个新规出台,主动向客户出具备忘录作为提示,但绝不会主动向客户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原因在于,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生产的所有文件中最为正式的、审慎要求最高的、法律责任最重的产品。很多时候,律师不仅不主动出具,反而会在客户要求提供时,与客户充分沟通,评估出具的必要性。如果不是实质性障碍需要明确发表法律意见,而仅仅需要律师提供一些操作上的建议,我们会调整为出具备忘录或操作指引,而非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有哪些特质
(一)明
明,是“明确”。法律意见书的行文风格如果要划分星座,不是双子座的灵动多变,也不是白羊座的热情奔放,而是摩羯座的认真刻板。对事实的核查必须细致、充分,对事实的表述必须清晰、明确。明确背后,是审慎的态度,缜密的思维以及充分的耐心,即使赶时间赶进度也要不急不躁的追问到底。
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呈现何谓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明确”。
案例1:历史沿革中,A公司曾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阐述A公司股份制改制事宜。
(图1:法律意见书之“明确”示例)
从修订前后的表述对比可以看出,要做到“明确”,其实很简答。概言之,少用主观概括,多用客观阐述。阐述之细节,应尽可能完整,完整到具体日期、主体、文号、方式、金额等关键细节。最终的理想状态是,通过明确的表述,让细节说话,让事实说话。受众对事实的感知,不是来自于“律师是这么说的”,而是来自于“我从具体细节中这么认为”。
(二)准
准,是“准确”。准确和明确的不同在于,明确更多针对事实描述,而准确更多针对法律分析。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是对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但意见不是平地一声雷轰然而出的,律师需要对问题展开一定的分析。准确,就是对该等分析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意见书不是分析研究报告,无需对分析论证过程毫无保留的呈现。结论性的法律意见是根本,这是青年律师需要注意的。
同样用具体案例来说明何谓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准确”。
案例2:客户拟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投资于B公司,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分析B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事宜。
(图2:法律意见书之“准确”示例)
实务中,有的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就看持股比例和所任职务,看到持股比例超过50%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就当然地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这种分析不能说是错的,但不准确。
一方面,控股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实际控制人问题中的样板戏,是标准情形;实务中还有很多情况是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只有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和其余几位股东相近,又或第一大股东仅仅出资,公司经营决策另有他人。另一方面,即使在上述样板戏情形中,也有可能其余股东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进而在重大事项中通过一致行动安排,作出与第一大股东不同的决议。
那么当你在分析时,需要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考量:
①持股比例及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相关安排;
②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影响;
③对关键人员提名和任免。
依据上述认定标准分析目标公司,而非套用标准情形剪裁复杂现实,这样呈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分析才是务实的、严谨的、准确的,而不是翻来覆去八个样板戏的堆砌。
(三)透
透,是“透彻”,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同于法律服务建议书、律师函、备忘录或尽调报告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需要律师对拟议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何谓“结论性”,就是“YES”或“NO”,“符合”或“不符合”。假设这是一个歌唱选秀节目,结论性意见就是——转身还是不转身。结论性意见排斥模棱两可、犹豫不决的结论,比如“基本符合”,“大致满足”,“大体上合法”。它要求律师经过对事实的明确阐述,对问题的准确分析后,应得出透彻的结论意见。
仍然用具体案例来说明何谓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透彻”。
案例3:C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C公司的独立性发表法律意见。
(图3:法律意见书之“透彻”示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出具的所有法律产品中最具有“实践品格”的。无论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还是客户或交易相关方要求出具,其都倚赖律师意见对拟议事项作出判断,比如同意或否决企业递交的上市申请、通过或不通过对标的企业的投资决策。因此,这类“特定读者”需要律师意见是透彻的、结论性的,而非朦胧的、商讨的,这也是法律意见书荣膺王牌产品的产品价值所在。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