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必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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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孙某于2003年1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登记结婚,2004年7月生育女孩孙某某,后因孙某有外遇并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曾某称,曾某、孙某夫妻关系长达十年之久,孙某公然带第三者回家且同居生活,加之第三者经常打骂曾某,逼迫曾某离家。孙某行为给曾某带来了损害。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支付曾某离婚损害赔偿费6万元。
那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 离婚的损害赔偿以法定的过错行为为前提;
2、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无过错方配偶;
3、 从违法行为来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如果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情况下,一方面无过错方精神上会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可能因为暴力或虐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进而延伸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上的损害,因此,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害赔偿两种形式;不同的是,遗弃情形下,经济损害一般是由抚养费、家庭支出费用等构成。
6、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中,还需要明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应遵循适当补偿的原则;慎用自由裁量原则,避免畸重畸轻;实质公平原则,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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