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论述思路
哲学中,康德是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第一人,不过他所说的实践还只限于伦理学的范围。康德提出,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认识功能和意志功能。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称后者为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道德哲学论述思路
1.区分了理论理性的自然法则和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两种法则]
2.把道德法则的纯洁性提到首要位置。[动机是评判标准]
3.寻找不受经验限制而由理性自己决定的动机。[设想自由-道德法则存在]
4.排除道德法则的经验基础,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主观准则-客观法则、个人的幸福原则-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法则、意志的自律=自由]
5.道德法则是定言命令、三个公式三个条件。[意志自由统一了自由与道德法则]
6.至善的实现问题。[实践理性的公设]
7.简评康德的道德学说。
1.康德认为,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认识功能和意志功能。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称后者为实践理性。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2.康德把道德法则的纯洁性提到首要位置,认为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是不能从结果或者行为本身来判断的,它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的标准。
3.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排除一切经验因素来寻找纯粹的意志动机,因为只有不受经验限制而完全由理性自己来决定的意志动机才是自由的。至于意志能否排除经验的束缚,康德通过对第三组二律背反在物自体层面上的解决,说明自由是可以设想的,那么道德法则是存在的。
4.既然康德排除了意志动机的经验束缚,那么道德法则就不能是建立在个人之上的主观原则,只能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所以一个有理性的存在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根据经验质料而是根据形式而决定其意志的原理;这样一个完全以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是一个自由意志,因为它意味着理性所遵守的是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做普遍立法的原则。
康德就是用这种方式来证明自由的实在性。由此发现了自由的积极意义:自由即自律。由此可见,自由与道德法则其实是一体的,所谓道德法则乃是理性自己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
5.康德认为,自由自决的纯粹理性以自身为目的,这样的纯粹理性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通过定言命令实现道德自律。定言命令以直言句表达,没有条件句。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1.普遍性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2.质料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做是手段。3.自律性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做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既是守法者也是立法者,这样一个纯粹理性的世界就是一个“目的王国”。
这三个公式表示定言命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定言命令之为定言命令应该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2.应该是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3.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而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6.为了达到至善,除了定言命令以外,还要辅之以道德公设,帮助人们培养向善的勇气,这样的公设有三:其一是意志自由,其二是灵魂不朽,其三是上帝存在。
7.康德的道德学说以理性自律为基础,体现了启蒙以来的时代精神,凸现了主体的能动意识,从思辨理性的高度概括出了时代的精华。然而另一方面,康德的道德学说具有极端形式主义的特点,在实践中往往是软弱无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