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

原文作者:正义维权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应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
申请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建设集团承包了材料公司的管理研发中心工程项目,发包方材料公司与承包方建设集团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施工过程中,材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建设集团工程进度款。2007年4月,工程晚于约定工期竣工。工程完工后,材料公司仍未支付建设集团全部工程款。
2007年9月,建设集团以工程已经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由,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材料公司以建设集团存在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建设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情况】
综合双方《协议》履行情况,一审法院支持了建设集团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材料公司向建设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等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材料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金额做出部分调整,仍支持了建设集团大部分诉讼请求。

【和解情况】
二审判决生效后,材料公司与建设集团自行签订《关于管理研发中心工程履行高院判决及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就终审判决履行问题达成和解。在《会议纪要》中材料公司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会议纪要》现已经履行完毕。

【申请再审情况】
《会议纪要》履行完毕后,材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认为二审事实认定错误,建设集团违反《协议》约定,无权向材料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更无权主张违约金;建设集团应向材料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材料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代理】
建设集团收到再审受理通知后,向天同律师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天同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后,分析认为:因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核心为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一般而言,作为被申请人应对再审申请,应紧紧围绕申请再审人所提出的再审事由和再审理由进行答辩,逐条逐项予以批驳,从而使法院认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全部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进而实现己方诉讼目的。
但天同律师判断,这一常规应对方式,对于建设集团解决本案纠纷并非最佳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事实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的特点,本案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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