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房屋因征收项目遇违法强拆,是否仍适用拆迁政策进行补偿? 李顺华律师个人主页
一、案情简介
家住xx市的吴先生拥有一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3.8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3月,xx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对xx区xx村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吴先生的涉案房屋即属于该征收改造范围内,于2017年12月被强制拆除。
吴先生为此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xx区政府拆除其上述房屋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确认xx区政府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后,吴先生向xx区政府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因非法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及利息。2019年7月,xx区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对吴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主要理由为:吴先生被拆除的房屋已纳入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能够获得相应补偿;xx区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并未实施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违法行为,也未委托他人拆除吴先生房屋。吴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xx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判令其赔偿吴先生的各项损失及利息。
二、以案说法
本案中,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以吴先生被拆除的房屋已纳入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由,对吴先生不予赔偿是否合理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xx区政府拆除吴先生的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为对吴先生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吴先生作为受害人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xx区政府违法拆除吴先生的涉案房屋,故xx区政府洪山区政府应为赔偿义务机关。xx区政府洪山区政府收到吴先生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其次,吴先生被拆除的房屋虽然属于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但吴先生并非该村村民或居民,其房屋也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故其房屋拆迁不适用《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且涉案房屋在强制拆除前,xx区政府未与吴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故xx区政府应向吴先生赔偿房屋价值损失。
同时,xx区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时未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保存,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室内没有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xx区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xx区政府还应据实赔偿室内物品损失。
因此,本案中,吴先生的房屋价值损失应以吴先生向xx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比照被拆除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关于房屋内物品损失,xx区政府应当结合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居住使用情况,酌情确定物品损失。另外,被拆除房屋在正常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应当得到的其他补偿补助也属于吴先生房屋的直接损失,应当参照被拆除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确定。显然,xx区政府在实施了违法强拆后,并不能直接以吴先生的房屋已纳入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由,对吴先生不予赔偿。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支持吴先生要求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责令xx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吴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家住房屋因征收遇违法强拆,并不是仍适用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征收部门如对被征收人的赔偿申请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广大被征收人就应该综合分析事实和损失来进行判断,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失,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