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视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亦即,如果用人单位已建立了工会组织,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不通知工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亦即,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视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需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通知了工会且工会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视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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