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将女儿赶出家门 女孩起诉享房子居住权被法院驳回!

李小非

广州律协婚姻家事法专委会主任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3岁的王迪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然而父母早年离婚,王迪一直随父亲王家和共同生活。
王家和称,他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迪可以在海淀上学。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
离婚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女儿王迪称继母张杨不让其在父亲的房子居住,把王迪赶出了家门。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而张杨辩称,2008年,张杨在王家和的同意下,已经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和丈夫各占50%的份额。张杨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请求。继母张杨认为王迪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采访对话
方弘:王迪主张的是自己在房子里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什么是居住权?
李小非律师:居住权是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而产生的。在法律上有一个专用名词叫做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大概意思是,居住权人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对于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主要着重在使用上面,它解决的是居住权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这个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一个关于用益物权的新的规定。
方弘:王迪主张居住权,如果成功的话,就代表他可以在这个房子里面生活,去使用、去居住。
李小非律师:对,他对房屋享有的是一种使用的权利,而不意味着他对房屋拥有任何的所有权。
方弘:这个房子是她父亲的,一开始离婚的时候,王迪是归父亲抚养,后来父亲虽然分给了他继母一半的房子,但是父亲仍然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跟王迪的亲生母亲在离婚的时候也已经约定了,说孩子王迪享有房子的居住权,王迪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李小非律师:其实王迪的父母在离婚时候的约定,并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他们当时对孩子后续抚养问题的约定,或者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其实是父母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一种抚养责任。而抚养责任当中既包括了对孩子日常生活的照料,也包括为孩子提供教育条件,还包括为孩子提供居住环境。
王迪的父母当时在离婚的时候通过协议约定的,更多的是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居所,直接抚养方也就是王迪的父亲,他是有这个责任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在王迪的父亲享有所有权的这套特定的房屋上面为王迪去设定一个居住权。
 
所以,要区分开这两个概念,一个是抚养责任当中所包含的,为孩子提供居住场所的责任,另外一个是《民法典》所讨论的居住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方弘:《民法典》实施前后,对于居住权,包括刚才所提到的给孩子提供居住场所的这样一个责任,具体会有一些什么样的区别呢?
李小非律师:规范约束的场景和人群是不一样的,比如居住权所适用的场景就不仅仅只限于本案当中所谈到的父母对于子女,也不仅限于夫妻关系之间,或者是离异的原配偶之间。那么,它还可以更广泛的适用于非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在《民法典》层面上而言,设立居住权的双方不一定要有任何的亲属关系,它是考虑整个社会在一个更大的维度上面,在他人的房屋上面为自己设立一种用益物权,也就是我可以长期居住、使用你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当中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情形,在一个家庭关系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当中所包含的,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居住场所的一种责任。
所以,这个案件当中其实只涉及到了未成年子女的居住问题,好像很多社会公众容易把它跟《民法典》的居住权概念混淆,其实完全不是一回事。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迪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认为王迪没有居住权,这可能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父母离婚或者是分居以后,孩子总要跟某一方在一起住,孩子居住权是不是就得不到保障了?
李小非律师:当然不会。父母离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要求先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甚至《婚姻法》包括《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必须在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民政局才予以核发离婚证。
到人民法院去离婚也是一样的,财产问题可以不讨论,有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当时一定要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其中就包含了未成年人到底跟哪一方直接生活在一起。
假设父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就要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也就是《民法典》的一个核心原则,叫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联合国儿童公约》里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叫做儿童利益最大化。直接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的居住场所,这是抚养的一个必然项目。
在这个案件当中,女儿提出的居住权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有两个原因:
第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里面,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本案中提出权利主张的女儿,在起诉的当时已经成年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是不存在抚养责任,或者要为子女提供居住场所的责任的。所以,父母不提供,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第二,在房屋的权利上,王迪的父亲再婚之后,已经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让渡给了他再婚的妻子,也就是王迪的继母。这时候父亲已经对这套房屋没有完全的决定权了,而《民法典》所设定的居住权,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就是一定要房屋的所有权人都同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如果王迪的继母不同意,就没办法满足居住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所以,在本案当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迪的诉讼请求。
方弘: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
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1月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
 
其实18岁的孩子,可能也刚上大学,基本上没有自己独立的房子,假期或者是在本地上大学走读的话,都会住到自己的抚养人家里,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作为抚养权人,就不能把房子转给其他人,否则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孩子回来可能就没地方住了。
李小非律师:其实,在本案当中父亲一直是同意女儿来住的,他没有问题,即便女儿已经成年了。
只要排除了父亲再婚之后把权利让渡出去的原因,或者是他在让渡权利之前,已经给女儿设定了居住权的话,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给我们的提示就是,如果想照顾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哪怕是成年子女,愿意让子女在自己的房屋里面长期居住,就要提前设定好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提前设定好之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针对现在比较容易发生类似矛盾的再婚家庭,如果想照顾自己的子女,可以提前做一些防范或者跟再婚的配偶之间提前做一个财产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后面因为双方的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双方一些关系的矛盾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结语

这种案件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常见,既然是后来组成的家庭,作为继母,对于自己丈夫的孩子不能视如己出,至少也可以当成家庭的一份子,不至于赶出家门,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处的特别好。其实如果想彻底化解矛盾,可能还是要从情感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才能使家庭生活更加和谐。否则,父亲没有办法让自己的孩子住到自己家里面,父亲对继母的做法应该也会心寒,而且这样的婚姻还能维持多久,也是让人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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