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凭什么说我的诉讼观点错了?'|法官思维模型专栏(一)
同为法律人,律师与法官有相同的底层智慧,也存在极大的思维差异。
笔者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和理工科背景,创建了法官思维模型,旨在帮助律师更了解法官,并在法官思维的引导下设计行之有效的诉讼路径。
本文旨在通过构建法官思维模型,理解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的差异,后续将通过系列文章,向各位读者详述如何拆解法官思维模型。
引言
这些年,我发现即便案件结束或判决已经生效,律师仍会站在代理人角度“吐槽”法官“不公”,鲜少深究法官裁判的底层逻辑和深层价值。
这不仅因为律师和法官的职责来源不同,更因为双方追求的终极目标不同,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二者思维方式和分析角度不同。
受到曾鸣教授点、线、面、体思维模式的启发,作者设计了法官思维模型,分析法官思维特点,拆解法官审判路径,帮助律师理解裁判逻辑,继而形成更符合法官裁判角度的诉讼思路。
法官思维模型之律师视角构建
众所周知,法官裁判案件源于律师诉讼,律师先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
正因案件起源于律师,并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作者在构建法官思维模型时,理应以律师视角为出发点。如图1所示。
在图1中,我们首先看到点S和点O,S代表诉讼请求,O代表诉讼目标。
律师的诉讼思路是以当事人的诉讼目标O为起点,根据委托人的意向和需求,倒逼自己思考解决之道,查法条、翻案例,通过寻找案件事实依据或相关法律依据,确定诉讼请求S,构建从诉讼请求到诉讼目标的合理路径SO,以期在法律层面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无缝”对接。
由于律师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从委托人立场出发,结合自身的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目光往返流转于其认知的案件“始末”,所以律师容易落入线性思维里。
这不仅是因为律师在对案件分析整理时“煞费苦心”,亦因为律师的用户视角限制了其思维回路的边界。
法官思维模型之法官视角构建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实现个案正义,更要把握案件的普适性原则,以实现公正裁判的最高价值追求。
基于公权力赋予法官的天然审判优势,势必需要法官看到比律师更高、更全面的点、线、面,势必需要比律师更客观地把握案件走向。
如图2所示,法官以其区别并略高于律师的视角,从点T出发,以诉讼请求S为案件起始审理点,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证据册等案件材料构建的点,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充分审视律师的诉讼路径SO,进行事实判断,继而梳理案件法律事实,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再结合价值判断预测可能的裁判结果(A、B、C)。
因此,只有适当超出并高于律师视角,法官才能确保其对全局的把控。图2表现了法官在点T俯瞰模型全貌,似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律师容易陷入线性思维里,因为律师从寻找线开始。
法官以点出发,更容易拓展为线、面、体。
诚然,法官应有的认知高度是其社会责任感的必然体现,而律师的责任感多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但是,对现实世界的观察不应是平视的,特别是作为法律人,尤其应当选择自上而下的视角,方能打破“思维定势”,提升对现实的贯通能力。
前面我们讲到律师通过明确当事人的诉讼目标,逆推确定诉讼请求。
法官以诉讼请求为起始审理点,通过诉讼程序的展开,审视律师的诉讼路径,预测裁判结果,确定裁判结论。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分析法官思维模型的底面和斜面来理解法官裁判的逻辑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的逻辑架构
众所周知,法官裁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此可推断,法官的裁判结果至少应由事实和法律两个要素共同确定。
在法官思维模型中,线AC代表裁判结果的集合,同时,线AC又是底面和斜面的交线,自然可以推出这两个面分别代表事实和法律。
考虑到SO是律师的诉讼路径,而待证事实是确定律师诉请的主要依据,底面代表事实,斜面自然代表法律。如下图所示,以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律适用,落地为可行的裁判结果,体现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特征。
看起来如此无可厚非,但好像缺点什么。
事实上,律师选择诉讼路径SO不仅基于事实,更应基于法律,故SO应当包含事实和法律的双重属性。
其作为面SAC上的线,属性自然延伸至整个底面,因此,底面SAC应当包含事实和法律。如下图所示。
至此,我们确定了底面的含义,即:事实+法律。
作为一个曾经的裁判者,深知除了事实和法律,一个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有认识,有选择,有坚守,也有无奈。
了解了底面的含义后,我们来分析斜面TAC。看看法官在裁判时,除了事实与法律,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我们来看医生劝阻电梯吸烟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河南杨姓医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正在抽烟的老人段某,两人发生口角,段某情绪激动,后突发心脏病死亡。
一审判决:
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向段某家属补偿1.5万元。
二审判决:
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套用思维模型对案件进行分析:
事实:劝阻吸烟者与被劝阻老人发生口角,二人分开后不久老人猝死。
法律:侵权责任法。
结果:一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决双方分担损失。二审法官引入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为的肯定,是对勇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行为的肯定。改判为免除劝阻吸烟者的民事责任。
评析: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
因此,法官在确认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需结合对诸如伦理、情感、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与法律之外影响公平正义的因素进行权衡。
事实与法律之外的因素,往往来源于现实主义思维层面,这才是斜面TAC的应有之意!
对法官思维模型-逻辑架构的理解
于法律人而言,司法三段论是最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其基本形式是:
(1)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
(2)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3)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
如前所述,法律、事实、结论是法官思维模型的底层逻辑。司法三段论从形式主义思维的角度,保证法的适用过程的合理性与确定性,但要解决法的适用的实质合理性,还需融入对现实主义思维的考量,以实现法官裁判的普适正义,促进法律思维与时俱进。如图3所示。
本文结合案例,旨在说明法官在裁判中,需融合法官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思维模式,在事实确认与法律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公共利益、伦理、社会价值等法律之外的因素综合做出判断,以实现法理和情理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赵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