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往的进城潮流渐退,如今的返乡潮流高涨。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发展、建设所面临的征收或者拆迁普遍,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的暴增,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纠纷尤为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及对裁判案例的学习,系统归纳性的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类型
系统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系因出生而取得,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子女出生后落户并登记证该集体经济组织上,则其就具备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2.加入取得。即原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如收养关系取得、婚姻关系取得、移民取得等。
二、诉讼中常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类型
1.征收或者拆迁补偿分配方案确定后出生人员要求分割补偿款的类型。此种情况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确定分配补偿方案后,该时间节点之后出生的人员不享有分配的权利,其资格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本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原籍的情形。该类型主要包括:户口迁出后转为非农户口又回迁原籍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上;户口迁出后仍为农村户口,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或者未享受任何利益,后又将户口回迁原集体经济组织。
3.夫妻投靠型。一方缔结婚姻投靠夫或者妻,将其户口迁入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上。其中又可以细分为,迁入方为农业户口或者非农户口;迁入方为农业户口时在迁入夫或者妻集体经济组织前已经享受过或者没有享受过拆迁利益。
三、目前法院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思路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会结合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户籍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四是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遵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四、代理此类案件的体会与思考
笔者认为: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以户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当属优先考虑的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自出生就具备了该资格,加入取得则通过法律拟定的条件而获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