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和规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并与其形式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
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从民。
2、尊重历史的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3、民主讨论的原则
让农民群众讨论决定成员资格界定方案。
4、保障权益的原则
做到不重不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和范围
第二条 截止2018年8月1日零时,拥有本村农业户口、健在且承认、遵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村民义务的本村村民确认为本村本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在2018年8月1日前迁入我村,依法取得我村农业户口,有以下情况的应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对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保留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对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大学的在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户籍迁出本村的、毕业后回本村落户且为农业户口的应保留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间,服完兵役后回本村落户且为农业户口的应保留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四条 下列拥有我村户口的人员不赋予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户口挂靠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关落户政策支持,而取得本村户口并且不在本村居住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
(二)拥有本村户口但未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三)回乡退养人员。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第五条 下列情形自产生之日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
(一)因死亡、迁出而不再拥有本村农业户口人员。
(二)招工(干)、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军人转就业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取得城市居民(或农村非农)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由于国家整体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
(四)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经丧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即行灭失,原所有权利和权益不得转让和继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定程序
第七条 赵家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所辖各村民小组进行人口摸底登记,以户为单位如实填写《赵家村人口摸底情况表》,并经调查人、本户户主或委托人共同签字,对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赵家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赵家村人口摸底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界定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村民,由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填写《赵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登记表》建立电子档案,并打印纸质版由本户户主确认签字。
第九条 赵家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赵家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形成会议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督下,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赵家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在村网站和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安排专人定期查看公示情况并收集反映意见,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再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赵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每三年重新确认一次,本次确认三年内不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资格确认,但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随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进行确认并公示相关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通过民主程序确认并完成公示的会议文件、公示记录、成员名单、汇总表、人口摸底情况表等,由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整理,加盖村委会公章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赵家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生效。
赵家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