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怎样具体办理,认定期限到哪年?
我认为,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它肯定是没有实际缴费的。但是,却要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对待与处置。哪为什么要将没有实际缴费的时间,必须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呢?这与建立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与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有关。
那么,视同缴费年限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大家知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先行一步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方法其实也很简单,这就是:以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为载体,以国家政策法规为根本依据,即以职工人事档案记载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认定的连续工龄,置换成新的机制与制度条件下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可了。
很显然,这里应该而且可以置换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必须是货真价实的,是经得起核查检验的,即必须是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国有企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这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下乡知青以及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等的工作年限在内的。
总而言之,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总的时间概念,应该是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点为政策临界点,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应该而且必须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在这里,各省、市、自治区的启动时间不尽一致,大概在1992--1996年期间,具体以各地的政策规定为准;机关事业单位全国则是完全统一的,也就是以2014年9月30日为政策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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