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劝你不要随意立遗嘱?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现如今我们的家庭财富都在增加,财产越来越多,在这么多财产、在对各继承人有所偏爱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财富的传承?不少人选择最接地气的方式——立遗嘱,通过立遗嘱打破法定继承的均等分配,将财产传承给自己所偏爱的继承人。可是这遗嘱并不是那么好立的,如果不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很有可能是无效的,在各种无效情形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见证无效。
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民法典还增加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2种形式。在上述所有的遗嘱形式中,除了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外,都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要求。
这个“见证”是否有效,第一要求“见证人”符合法律要求,第二要“在场”。
先来说一说,怎么样的见证人是符合要求的见证人。根据继承法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小孩、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老年痴呆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不是合格的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特别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做见证人。
我们再来说一说怎么样的“在场”,属于合格的“在场”。 以代书遗嘱为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另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也就是说代书遗嘱的要求是立遗嘱的全过程要求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知情的情况下,且由见证人中一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的关键形式要素之一就是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为制作,其意义在于事后更准确的还原立遗嘱时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细节,以达到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即内容的真实与合法。
如果遗嘱提前制作完成,并不知道具体谁制作,在签字时,也没有没有明确证实将该代书遗嘱完整地给遗嘱人宣读或者全部阅读,也没有详细征询遗嘱人对该遗嘱的真实想法,那么,此种“见证”无论时间还是空间均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立法本意,见证人并没有尽到见证之义务,见证人见证行为不适格,即形式要件瑕疵,遗嘱无效。
除此之外,有一种遗嘱,即便“见证”完美无暇,也可能无效,那就是口头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的订定立条件是在危急情况下、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定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便自动无效了。
立遗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在立遗嘱时咨询专业人士,理清关键点,否则极有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遗愿”,财富流入他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