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费,分割单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分割单属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分割单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分割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来了: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注意: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
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问:乙公司去咨询技术,支付了某公司咨询费60万元,乙公司在听懂了以后,又给我甲公司传授了经验,我公司能否用发票复印件和乙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问:甲公司和乙公司联合向丙公司采购设备总价226万,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全额的22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由甲公司开具分割单给乙公司,行不行?
答: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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