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工作10年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合同裁决赔偿26万元

老高是温州一家民营企业的部门主管,他进入这家公司工作整整10年了,每个工资10000多元。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曾经与他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公司人事部找他谈话了,老板说了,第二个五年期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合同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会依法按N+1给予经济补偿金,要求于在5月底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离职。同时交给他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上面列明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离职截止日期、补偿金等等。

老高当时听到这个消息,说实话,有点蒙圈,情绪非常低落,想想自己10年前加入这家公司辛辛苦苦为公司的发展可以这么说有苦劳更有功劳,这不眼看着自己一步一步从当初刚刚进来时的几千元工资一路涨到10000多元,而且岁数也是40多岁了,老板说翻脸就翻脸,就给了个10万多元让自己扫地出门,确实也是挺伤心的。自己如果离开这家公司,这把年纪想要再找一个这么高工资的工作,他自己心里也有数,比登天还难。

可是能有什么办法呢?人家老板也说了,依法给自己补偿金,自己好像也没地方说理去啊?

在这个时候,老高也是经常在一些自媒体平台上收看、阅读一些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话题,关注我的节目最多了,并通过私信加了我的微信,我听他一说情况,告诉他:你这种情况按照N+1给予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如果要以你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按照N+2给予经济补偿金,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老高在这家公司工作10年,企业要终止他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要依法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我帮他算了一下,也就是要一次性支付26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这样的:劳动者如享有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没有征询劳动者是否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愿的情况下,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听了我的指点,老高心情舒服了很多,毕竟能够一下子拿到26万多元,还是能够给他一些安慰的。

老高在我的指点下首先写了一份《公司违法终止的申诉通知》通过EMS快递方式给到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留下有力证据,自己不同意公司按照N+1的补偿金方式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避免了到时候视同双方对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的后果。

公司老板收到老高送达的《公司违法终止的申诉通知》后,未予任何回复,到了规定的最后工作时间,老高办理完离职手续就这样离开了他工作10年的公司。

而公司因为老高送达的这张《公司违法终止的申诉通知》,也迟迟未给他结算任何经济补偿金,甚至连最后一个月工资也没有结算给他。

一个星期后,老高在我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企业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

老高这两条都符合,并且多次主动要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仍然坚持要终止他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此外,老高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仅涉及拖欠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的情形,一裁终局,企业也无权提出不服起诉拖时间的。最终裁决支付老高经济赔偿金共计26万元及扣押未发的工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老高应当享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有义务征询劳动者是否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没有征询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会被仲裁委、法院认定违法解除;

在合同到期终止时,已经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后有无向用人单位表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会有一定作用。所以这也是我要求老高在未离职前向公司送达《公司违法终止的申诉通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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