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修《建筑基准法》将全面实施,抗震防灾严上加严

据日本国土交通省6月14日公布的消息,去年日本修改颁布的《建筑基准法》将于今年6月25日全面实施,此次修改后的实施内容包括:

1 )面向密集市区的维修改进规制的合理化

在防火地区和准防火地区,建筑物覆盖率降低10%,并且重新制定技术标准。

2 )维护现有建筑物确保通过安全性的审查

重新评估现有建筑物的安全保护措施,为现有的不合格建筑物引入指导、建议机制,并扩大必须制定维护计划的建筑物范围。

3)住宅等用于其他用途的规定合理化

对于必须作为耐火建筑物的三层商业建筑,住宅,公共设施等,在小于200㎡的情况下,不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此外,将200㎡以下的建筑物转用于其他用途时,不需要建筑确认手续。

4) 创设有助于建筑物用途转用的制度

将现有建筑物分为两个以上的工程,进行用途变更时的总体计划认定。另外,当建筑物临时用于其他用途时,引进一部分缓和规定。

5)促进木材利用规范的合理化

在扩大作为不耐火结构的木质建筑物的范围同时,通过在中层建筑物中采取必要措施,使之达到高性能的准耐火结构。另外,关于防火、准防火地区内超过2m的门、围墙,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使用木材。

6)有关用途限制的特殊许可程序简化

对于具有用途限制的建筑物,在涉及用途限制的特殊许可手续中,不需要建筑审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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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修改的法律主要规制的是建筑防火措施,但《建筑基准法》同时也是日本抗震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除了在建筑结构、地震报警系统等技术上做到精益求精,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作为最坚实的后盾和保障。

每一次日本发生特大地震后,国土交通省都会组织力量进行建筑抗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建筑基准法》的修改意见。所以说日本抗震建筑发展的历史,就是其建筑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发展的历史。

除了《建筑基准法》,另一部重要抗灾基本法是《灾害对策基本法》。为了使整个灾害对策体系化、并达到综合性防灾的目的,日本政府吸取灾害对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1961年10月31日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

这部法律的重要功能在于改变了以往对灾害救助和重建予以资金补助为主的事后对策模式,将应急、预防和重建等相关对策有机衔接,保证了综合性、有计划地实施防震救灾对策。

简单来说,法律保障虽然具有滞后性,但是这部法为了弥补事后救济的损失,将应急、预防和重建等工作衔接,形成系统化防灾体系。

通过实施《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的防灾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日本整个国家、社会、城市等在灾害的防御能力上得到了很大的强化,减轻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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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后半叶

日本刚刚开始对地震的研究

1892年

“预防震灾调查会”成立,目标是提升木造建筑的耐震性

1916年

日本建筑家佐野利器提出“静力震度法”,1923年,该原则成为抗震设计的规范

1920年

制定“市街地建筑物法”,对建筑业提出严格的耐震计算要求。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该法予以修订,要求耐震计算强制义务化

1924年开始

日本建筑规范规定结构力计算要考虑抗震系数,当时走在了世界前列

1950年

颁布《建筑设计基准法》,之后几经修改,其中比较著名的有1971年的修正。

1965年

日本通过了地震保险等相关法

1971年

《建筑基准法》1971年修正令强化了钢筋混凝土柱的带筋间隔距离,而1981年则全面实行“新抗震设计法”,引入了多个方面的新规定

1974年

日本从欧美引进了木造框架组合墙壁构造法建筑技术。1982年重新修订的《建筑基准法》给予支持

1995年

经过修订的《建筑基准法》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能够抵御里氏7级以上的强烈地震。同年,日本通过了《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

1996年—2006年

日本曾在1996、2000、2005和2006年四次修改《建筑基准法》,修订后的法规将住宅、楼房抗震标准提高为:经得住6至7级地震摇晃而不会坍塌,尤其是商务楼要求能够8级地震不倒,使用期限能够超过100年

至今

这些防震抗震的法规集中收录在《日本现行法规总览》。截至2008年,《日本现行法总览》关于地震的法规共有132部

日本把1981年以前的抗震房屋标准叫做“旧抗震”,1981年开始实行的“新抗震设计标准”称为“新抗震”。

修订后的法规将住宅、楼房抗震标准提高为:经得住6至7级地震摇晃而不坍塌,尤其是商务楼,要求8级地震不倒,使用期限能够超过100年。而在地震频发区,住宅、楼房抗震标准则为9级。

而且在“新抗震”中,不仅要求避免建筑物倒塌,还要求保护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灾后统计数据显示,给日本造成很大损失的 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中,受损建筑主要建于1971年前,1981年后建造的房屋几乎完好无损。

法律还将9月1日设为日本全国防灾日,8月30日到9月5日为全国防灾周。为此,日本经常模拟地震、火灾、海啸等天灾的发生,提高抗灾救灾、自护自救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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