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免除备案,真是利好吗?

在“放管服”的改革潮流下,税务总局2015年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近日,又发布《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进一步转变为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大家奔走相告又一特大利好!企业所得税优惠免除备案,对企业真是利好吗?下面是小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免除备案的一些看法。

 你以为,真的是你以为的吗?

23号公告列举了69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名称、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及后续管理要求,除了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13项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以外,其他56项优惠全部采用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之前无需先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只要自行判断符合政策所列优惠条件,即可申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看到这里,是不是心里有股欢喜在涌动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按照23号公告的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的保管期为10年,自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

在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中,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即补缴税款、按日计算交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被罚款。

看到这里还有刚才那么欢喜吗?是不是有种正陶醉于山涧的云雾,突然云雾消散,映入眼帘的尽是突兀山石,美感骤降?我们再往下看。↓↓↓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可能略有区别,有的地方可能要求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之后),按照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如果你是上面提到的企业,心里是不是在想“why me?”、“难道我不是亲生的?”擦干眼泪,干活吧!

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没那么简单!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单独享受优惠的,由该分支机构自行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看到《目录》列示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实际并未减少,还要自己判断否符合要求,会不会长长叹一口气:背上的担子似乎并未减轻,反而又重了些!

前方的路,请小心

(一)企业在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时需谨慎,需要严格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判断,不要想当然。如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不要想当然残疾人工资都可以加计税前扣除哦。

(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三)根据《目录》列示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检查是否准备齐全,保证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配合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特别提示

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等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13项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之前或之后(具体需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

本期编辑:李永坡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