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保证企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六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 企业对女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九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十一条 公司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 的女职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五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须按时、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 品, 劳动用品不得无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离职时,须交还劳保用品,在公司内 部调配岗位时,按新工种办理劳保用品交还转移、增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