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为省百万税上演"离婚换妻"闹剧 这种避税可行吗?

两对夫妻为了买房逃税上演的一场闹剧。

梁女士夫妻俩想购买一套400多平方米的房子,可一算这税费挺高可能近百万。于是夫妻俩就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避税的办法。

什么办法呢?我们先具体了解下案件。

据齐鲁晚报报道,2015年7月,梁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济南高新区的大户型房产,与卖方黄先生夫妇多次协商后决定买下。该房产建筑面积418.18平方米,双方商定转让价格总金额为1200万元。

由于户型大、总价高,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高额税款,据房产中介推算,最高有可能梁女士夫妇要交100多万的税费。

这么高的税费,梁女士夫妇便想通过与房主“假结婚”来获得房产产权。虽然有违常伦,但为将房产顺利卖出,卖方黄先生夫妇亦同意梁女士的建议。

按照梁女士的“计划”:

第一步,卖方黄先生夫妇先离婚,双方约定将涉案房产归于丈夫黄先生;

第二步,梁女士与丈夫离婚,随即与黄先生结婚。

第三步,黄先生将房产落到梁女士名下。

最后一步,黄先生和梁女士离婚,双方各自复婚。

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先支付600万元,房屋过户前再支付剩余房款。

一开始“计划”进展顺利,梁女士支付了600万元,并与黄先生结婚。黄先生就将房产成功过户给了梁女士。

然而,梁女士由于周转不开,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交付尾款。双方私下协商未果,最终原房主黄先生为催缴剩余购房款项,将梁女士告上法庭。

黄先生剩下的600多万购房款能要回来吗?

买卖双方的通过离婚结婚的方式避税是否合法?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听着都挺复杂,又有违常伦的避税方式,难为梁女士他们能想出来。通过离婚结婚再复婚的方式避税,我还没太弄明白。黄先生和梁女士结婚,黄先生把婚前的房产过户给梁女士不需要税费吗?

谭瑛律师:还是需要的。这要看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过户。他们两个因为是夫妻关系,那么黄先生可以选择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

黄先生把婚前财产赠与给配偶梁女士,按照这种方式,依据赠与的相关税费规定,只有契税产生,而不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他们采取赠与的方式来转移房产,相对来说,上缴的税比买卖要低很多。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买卖的形式。即黄先生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卖给配偶。具体到本案当中,他们既然能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我认为他们可能选择的方式就是黄先生先和他的妻子离婚,然后在离婚的时候约定房子归黄先生所有。

因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的转移房产是不收税的

房子产权到了黄先生名下之后,黄先生又和梁女士结婚。结婚后,黄先生把自己的婚前房产赠与给梁女士,梁女士只需要支付3%的契税,房子就可以到梁女士的名下了。

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不能说完全都不交税。但是,可以大幅度减轻税负。

因为营业税的比例是5.5%,个人所得税是1%,这就相当于他们至少可以规避6.5%的税费。因为房子价值比较高,因此避税的数额也是比较高的。

方弘:表面上看,黄先生和梁女士是通过离婚、结婚把房产成功转移了。但实质上,他们其实是一个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黄先生去法院去起诉要回剩余的购房款,他以一个什么样的理由起诉呢?

可能双方都有一个买卖合同,如果黄先生以之前的买卖关系起诉或许会赢。但是,黄先生和梁女士又确实是夫妻关系。

梁女士可以反驳说,我们俩是夫妻,你把房子转给我是你自愿的,我凭什么还要给你钱。如果是这样,对于黄先生来说就非常被动了。

这个房子或者是剩余的尾款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

谭瑛律师:双方最终对簿公堂,黄先生肯定是以之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起诉的。因为,他如果以婚姻内的赠予来起诉,根本是打不赢官司的。这婚内赠与不涉及到房价款的支付。

所以,既然黄先生最终选择了上法院打官司,我相信他肯定是依据之前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来起诉黄女士,要求黄女士支付剩余的房款。但是,即便黄先生以买卖合同来起诉,从法律上来讲,也难以得到支持的。

因为,《合同法》中有一个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第二款的规定,黄先生和梁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因为,他们避税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这样的买卖合同,法院会认定为是一个无效合同。黄先生要求支付剩余房款的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即黄先生的钱很有可能要不回来。

方弘: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定黄先生夫妇与梁女士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黄先生夫妇要求梁女士夫妇支付余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作出处罚决定。在法官的悉心教育下,原被告双方均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已于决定书下发后各将5万元罚款缴纳

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呢?黄先生收了的600万块钱怎么办?房产已经过户到了梁女士名下,又该怎么处理呢?

谭瑛律师: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应该互返财产,恢复到之前没有产生合同关系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梁女士要把房子过户给黄先生,黄先生要退还梁女士所支付的600万的房款。就相当于这个交易没有发生过,恢复到最初的状态。

实际上,他们再次过户的话,可能就会有一些费用产生。这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样一来,他们双方反而还会付出一些额外的代价。

另外,法院对双方的罚款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通过假离婚获得拆迁补偿款,还有逃避债务、税费,甚至是逃避执行的情况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本案当中,如果不是因为尾款的问题闹上法庭,梁女士及时支付给黄先生尾款了。那么,有可能的梁女士夫妻俩也就成功避税了。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谭瑛律师:我认为这种行为是相当不可取的。因为,他们把婚姻当作一种交易,我觉得实际上是有悖法律的规定,也有悖纲常伦理。

虽然,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通过法院判定是无效了。但是,黄先生和他的原配妻子的离婚以及和梁女士之间的再婚,这在法律上还是有效的。

因为,法律上关于无效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

第一、重婚的。

第二、双方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四、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黄先生和梁女士是不符合这四种情况的。

他们之间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感情基础的,仅仅为了避税,为了达到交易的目的,才建立了婚姻关系。

尽管他们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他们的婚姻还是有效的。

他们接下来可能还要面临着去离婚或者如何处理这个婚姻关系的一些烦恼。

我认为即便他们后期没有因为尾款的事情闹上法庭。但是,他们把婚姻当做儿戏,为了一点私利,就不顾纲常伦理,和陌生的人结婚,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这对他们以后的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

钱虽然重要。

但是,亲情,爱情和家庭的和睦应该放在比钱更重要的位置。

还是奉劝大家,不要为了一己私利,拿人生关系来开玩笑。

方弘:两对夫妻以非法的方式避税的后果,除了遭受纲常伦理上的谴责以外,也要付出一些法律上的代价。

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梁女士会不会很顺利得配合把房产过户给黄先生?这600万又能不能够成功的退还?这都是未知数!

所以,奉劝大家,咱们还是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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