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8个子女却愁8300元药费 赡养父母你做到了吗?
绍兴柯桥的朱家老父亲今年已经九十二岁高龄,朱家老母亲也八十多岁了。两老膝下有六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儿孙满堂,父母高寿,按说朱家老父母应该享受着天伦之乐。最近,八个孩子却因为一笔钱闹得不太愉快。
前段时间,朱家老父亲生病住院了,花了8300块钱医药费。朱家四女儿说,当时这笔钱是由她垫付的,可是到了平摊的时候,大家却推三阻四。八个子女家境都还算不错,为什么仅仅8300元的医药费都不愿意付呢?
原来,朱家子女觉得老父亲手里还有存款,先把存款用了,不够的他们再垫付医疗费。朱家老父亲说,他确实有一些存款,四万块的存款存折在四女儿手里。而且他的存款是准备给自己料理后事,也是给老伴养老的。
老父亲的打算完全可以理解啊,为什么八个子女还要推三阻四的呢?
朱家大儿子说出实情,其实兄弟姐妹之间没什么矛盾,问题主要出在朱家小儿子身上。原来大家之前有个约定。老母亲住在老大家由大儿子赡养。而老父亲由小儿子赡养。然而现在老父亲搬进了小儿子的房子,小儿子就不愿意了。他说他只愿意给老父亲伙食费,并没有让老父亲住在自己家。
最近,老父亲住的房子断电了。老父亲觉得是小儿子故意剪得电线,不想让他住。
小儿子坚称自己没剪过电线,但是在朱家老父亲看来,小儿子就是不想让他住在这间房子里。
当父母的含辛茹苦把八个孩子养大成人,多不容易啊。老了本该安享晚年,可朱家老父亲却在为自己的住处和医疗费没有着落,而求爷爷告奶奶。这世道。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都说养儿防老,现实中的很多案例告诉我们现实很残酷,做父母的把孩子养大成人,但是老了老了,孩子却不愿赡养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都有哪些?
谭瑛:我们国家有多部法律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首先,《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其次,《婚姻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就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际上这是双向的,在子女小的时候,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子女成年后,父母老了的时候,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一个法定义务。
我们国家还有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得就更为细化一些,其中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赡养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经济上的供养,第二方面是生活上的照料,第三个方面是精神上的慰藉。法律规定还是很完备的,但是现实生活能落到实处的、最直接的可能就是经济上的供养了。因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难落到实处,就是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一般也只是判决,怎么去执行也是个问题。至于精神上的慰藉了就很难落到实处,这也是现实中的执法空白。
方弘:我们就先说经济上的,本案涉及到经济上首先是医疗费的问题。我想这个医疗费应该几个子女平摊,而不能是说因为老人家有存款要把存款用完了,再来分摊,我是这样理解的。
谭瑛:作为子女来讲,对老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老人有存款,但是不能因为父亲有存款,子女就不尽义务。本案老人家有八个子女,一般来讲,不管儿子,女儿都是有共同的赡养义务。民间老百姓当中有一些误会,一般认为应该是儿子来赡养老人,女儿就不用管,实际上这个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他们都有共同对父母提供住所、经济帮助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认为应该是八个子女平均来分担医疗费。如果说其中有子女在这个劳务上提供得更多,比如经常去到医院去看望、照料老人,在衣食住行方面安排更多的话,那么经济上可以适当减免一些。
方弘:还有就是老人的住处问题,老人在没有住处的情况下,子女应该尽怎样的义务呢?
谭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觉得实际上八个子女可以协商来解决,比如说哪家的房子宽敞一点,就有哪家提供的房子来居住。当一家提供住房之后,在其他的赡养费上面我个人认为可以适当做一些减免。这样八个子女的承担方面就相对公平一些。
方弘:现实生活中基本上老人其实都有房子,不管这个房子有没有产权。但是,有房子就常存在分家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老年人把房子或存款给哪个子女,那么哪个子女就要提供住的地方,然后赡养老人。但是,有的时候子女得到了房子等财产以后,可能就不愿意再去赡养自己的父母了。这种情况下,父母该怎么来维护自己权益呢?
谭瑛:这种情况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多的。一些做子女的分了家,得了财产后,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我要给大家一个建议,最好是在分家的时候或者是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能够写下书面协议。在这个协议当中,对于子女要承担的赡养义务比如养老送终的义务等等,最好都明确写下来。其实就是附上条件,子女要得房子和财产就必须要履行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那么,即便以后子女反悔不愿尽赡养义务,因为这些义务已经写进协议,为此父母就可以根据这个协议去起诉,要收回自己的财产或者要求子女履行义务,这个就有据可查了。
如果不写这些赡养义务的话,到时候解决起来就会很麻烦。所以,我觉得老年人还是要有一点法律意识,最好把赡养义务都明确写明。
方弘:其实我们也不愿意把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或者说儿女对父母的感情用一纸协议给约定上。但是,现实很多反面案例就让我们不得不给咱们老年人提个醒。其实,我还有一个想法,就是老年人在处置自己的房子等财产时,是否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置。房子在去世以后再赠送给谁,否则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样孩子就觉得有了房子就踏实了,赡养老人就跟我没有关系了。谭律师,怎么看这种处置财产的方式呢?
谭瑛:这种情况,老年人可以衡量谁对我好,我就把财产给谁。但是,如果要前期处理财产的话,像刚才讲的最好是附上相应的条件,这样就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这些实际上都是法律上的建议。
尊老爱幼实际上是我们国家一个传统的美德,也是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个人实际上都会老,养儿方知父母恩,实际上对于父母都应去关爱他们。就像我们小时候他们对我们的关爱一样去关爱他们。不光是提供经济上的帮助,而且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实际上随着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很多城里的老人都已经不太需要子女的钱了。更多的是需要子女的陪伴,在精神上给他们一些关心。有句歌词不是也唱得好“常回家看看”。我觉得每个做儿女的都应该做到常回家去看看。
方弘:对,我是非常赞成谭律师的观点。我们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生病的是八个子女当中的任何一个,我相信作为朱家老父亲、老母亲,他们都会毫不犹豫,别说是8000块钱,就是8万块钱、80万块钱,他们都会眼睛都不眨得拿出来。但是,反过来看,父母生病了,孩子却为了仅仅8000块钱医药费推三阻四。
本案中,主要是因为大家的攀比心理,觉得可能老父亲把财产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他子女就不该或者少承担些。而且这种情况在现实当中也非常常见,总是觉得父母把房子或者更多的存款给了哪个子女,哪个子女就应该去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不应该让其他的孩子来承担。其实我觉得这种心态是非常不好的。赡养父母,除了是子女的义务外,其实对子女来说也是一件幸福的事儿。话说得通俗一点,你给自己积点德吧。父母把你含辛茹苦养大,你应该去感恩,而不是去和兄弟姐妹斤斤计较,也不应该有各种各样的攀比心。
谭瑛:是的,有一句话叫“子欲养而亲不待”。当你真正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可能父母都已经没有给你这个机会来尽孝了。
所以,我觉得每个孩子不管父母的财产怎么分,父母把自己养大了,我们每一个人就应该去感恩父母、孝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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