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大巴车上解手 遭司机勒令挂红布下跪 原因竟是这个!

据看看新闻报道,6月1日,王女士和丈夫陈先生报旅行团去贵州旅游。当天早上六点,王女士两口子和其他四十多名游客一起上了大巴车,车辆从北碚出发,开往贵州。

路上,王女士一阵腹痛,请求大巴司机就近停车让她上厕所,却遭到了拒绝。

而据同车的游客裘先生回忆,当时车上也有人希望能在服务区休息上厕所,但司机和导游没有同意,径直开过服务区。

王女士实在没忍住,就在车上解了手。对于自己的不雅行为,王女士十分抱歉,给司机赔礼道歉,并把车上的污物清理干净。

没想到,这个举动引起了大巴司机的不满,他索性停车不走了。

王女士:“憋不住了,没得办法了。我才把塑料袋弄起,脱了裤子拉的。我是憋得住的话,我不会这样做嘛,这样丢人的事情。后来,很多人都在车旁边,司机说他不走了,还在骂,他不走的原因就是喊公司来解决,意思是说我在他车上解了大手。”

在全车的人央求下,司机曾某提出,要出发也可以,需要王女士给自己驾驶的大巴车挂红,去除晦气。

王女士丈夫陈先生:“我们当时是拿一块红布给他去挂,司机不准,必须要六尺红。在南川金佛山(服务区)没集市,我们当时想很多办法,最后还是清洁工女同志,她到老家去给我们拿的,单程走了20分钟,这样才拿过来。”

就这样,全车游客在服务区耗了差不多一个钟头。红布挂好了,司机提出,王女士得在车头行跪拜之礼。王女士怕耽误全车人的时间,无奈之下只好就范。

王女士:“心想司机不走,影响了全车人。我想回来再来跟他来解决这个问题。万一司机心情不好,影响这五十多个人的生命安全,也不好。”

6月3日返回重庆后,王女士和丈夫立即向旅游部门进行了投诉。

记者也联系了负责此次旅游接待的重庆如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方面表示,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开会去了,他们不清楚情况;记者拨打了随车导游黄某的手机,接通后,对方匆匆挂断,之后再次拨打多次,均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当时开旅游大巴的司机曾先生。

曾先生解释,当时之所以提出挂红,下跪的要求,是因为对车神的恭敬,是为了全车人的安全,并非故意刁难王女士。

旅游大巴司机曾先生:“我当时就说的如果说是大人是男的,或者是个小孩(在车上大便)都没关系,你把它给我弄干净了,我们走,不影响,但是你是个女人。

我们有个习俗,当时她下跪拜的是车神,因为说白了她排的污是对车神不敬,我又没说要求她拿好多钱。”

而对于为什么王女士多次请求就近停车上厕所,司机、导游没有理会,曾先生也进行了解释。

曾先生:“她(王女士)当时打招呼的时候我确实不晓得。我(凌晨)四点半就起来,五点钟就开始动车,精神高度集中,她轻言细语地说,我们根本晓都不晓得。”

在曾先生看来,要求王女士下跪拜车神,并不是对王女士进行人格侮辱,反而是为了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游客们的安全考虑。

目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已责成涉事旅行社对此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外包大巴车的运输单位也十分重视,准备调取车内监控视频,核实情况后,再进行处理。

到底是王女士的人格受侮辱还是王女士的行为对游客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嘉宾: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耿学联律师

方弘:王女士急着上厕所,可是车辆经过了休息站都没有停,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对王女士造成的侵权或者违约了?

耿学联律师:我认为本案应该界定为一个违约行为。

从案情中我们得知,王女士报的是旅行团,这就说明她与旅行社之间是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

既然存在这种关系,作为旅游经营者一方,就应当在其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之能满足游客普遍或特定情形下的合理需求。

显然,王女士因为腹痛要上厕所,这是任何人都可能遇到的生理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能够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满足王女士的这一需求就是他们双方合同中应有的内容,是旅游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甚至,我认为作为旅行社一方要做的还不仅仅如此。

因为王女士是因腹痛产生的反应。所以,其还应对王女士腹痛的情形予以必要的关注、帮助,发现严重应予以救助,这也是其法定的义务。

显然,本次事件中旅游经营一方并未做到以上要求,故其行为是一个违约行为。

至于本次事件中的驾驶员,虽然他可能只是旅行社外包的运输单位。但是,对游客而言,他们都是一个整体,都应当协调一致履行好与游客之间的服务合同。

  

方弘:王女士无奈在大巴上解手,驾驶员却要求王女士下跪,否则不走,怎么看驾驶员的行为?

耿学联律师:针对驾驶员的这一行为呢,我想可以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一、这是一种愚昧的封建迷信行为。

类似本次事件中驾驶员的观点和做法在其他事件中我也听说过。在一些比较封建的观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说法和做法,一些人认为发生类似的事情就是不敬神灵,不吉利。

但是,这其实仅仅是狭隘的愚昧的思想观念上的障碍而已,毫无科学根据。

相反,我倒认为如果真是有车神存在的话,如果能够以积极、包容、宽慰的心态和方式来处理该次事件中王女士所发生的尴尬。那车神可能恰恰有感于你的心胸和气量,助你的车开的更平安、顺当。

、该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人格尊严,至少应予赔礼道歉。

作为旅游者来说,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都应当得到尊重。

可是,该次事件中,因为司机没有照顾王女士的合理需求,以致她在实在憋不住的情况之下,当众解手。没办法呀,俗话说的好,活人总不能被尿憋死,是会憋出毛病的。

但是,解虽解了,却正如王女士所说,这的确是很丢人的。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在她自己的心里都会留下不光彩的阴影。从这个角度来说,王女士的尊严本身就已经受到了伤害。

所以,此时旅游经营者一方应在了解情况后对其进行必要的宽慰,对其余乘客的消积情绪予以引导,方是弥补不足的上上之选。

可是,结果却是恰恰相反,驾驶员想到的不是补救,而是王女士挂红下跪。这不是在王女士已当众剖开的尊严上又插了一刀吗?

所以,就这一行为,我认为驾驶员包括旅行社一方至少应给王女士赔礼道歉。

而且,这还要有感于本次事件中幸好王女士仅仅是解了个手就解决了问题。不然,要是因腹痛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或者憋出毛病,那后果可能就不是道歉那么简单了。

至于要求下跪,我同时还要提醒大家:故意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情节严重是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伤害别人的同时,有可能自己也是会付出代价。故凡事真应三思而后行!

三、该次事件中王女士不下跪,驾驶员就不走的行为,是对同车所有乘客普遍不负责任的违约行为。

不论是从乘运合同还是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承运人都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但,本次事件中的司机却因为王女士的行为就不走,那等于把同车所有的乘客都搁下了。这是对大家违反合同义务,是不顾大局,不分轻重的不理智行为。

其除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有可能遭到旅游监管部门、交管部门或单位的处理。

虽然,这事情过去了,我相信大多乘客不会因为这点事来深究,相关单位也一定会妥当处理。但我们应当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方弘:面对这种情况,乘客是否有更好的维权方式?

耿学联律师:我认为还是有的。

本案中王女士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权:

一、她可以进一步和导游和驾驶员积极沟通协商。

我们注意到,王女士在本次事件中是说驾驶员拒绝她的请求,但司机却说他不知道。我们不去分析谁真谁假。

但是,沟通是否到位却是值得商讨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司机如果在清楚地认知到王女士的情况紧急如此,却还做此损人不利己的事情,那的确不合情理。

所以,如果王女士只是一般性向司机提出要求遭到拒绝,那她还可以根据情况描述出需求的紧急程度提出更为强烈的要求予以沟通协商。

二、如果沟通无效,可以打旅行社或旅游监管部门、交管部门的电话投诉。

三、当即要求解除旅游合同。

在旅游经营者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王女士即使委屈曲全,其合同目的也是很难实现的。

所以,实在不行,她有权选择当即解除合同。这虽然有可能导致其旅游行程半途而废,甚至后期还要花功夫来维权。但总比遭致本案的尴尬要畅快得多,也不致让其他的乘客反感。

方弘:游客王女士当众在大巴车上解手相信这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事情本身,对乘客的身心已经是造成伤害了。可是,霸道的驾驶员自己非但不检讨,竟然还要求王女士挂红布下跪。

可见,愚昧和迷信足够使人无视法律甚至丧失对人的权利的尊重。

所以,游客出游,应该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维权意识。而对于旅行社的导游、驾驶员等人员也该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并对其不良的执业信息记录在案并限制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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