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闯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公路管理方被判赔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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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傍晚6时许,在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玉林方向,返家途中的韦某看到高速公路桥下通道这一回家必经之路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便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杨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受害人韦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杨某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故认定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之后,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仅提供道路供侵权人使用,并非实际侵权人。另外,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路段的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路段的经营管理权,不承担管理和养护义务。此外,他们从未设置过“某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不是其下属单位,该公司的行为后果与其无关。

法院核实,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5305元。

嘉宾:李琪律师

方弘: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李琪律师:首先,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范畴,即相应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需要对高速公路上的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警示标志负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韦师傅在回家的路上发现必经路上有积水。所以,他才从防护栏上穿越过去。这就说明管理公司有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积水问题。因为公司处理不当导致韦师傅回家必经地方有积水,韦师傅没有办法正常通行。

第二、防护栏有破损。

图文无关

所以,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责任,也是因为管理公司没有做到位。

方弘: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韦师傅自己擅闯隔离栏,并且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全部是韦师傅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公司不应该承担10%的责任。您怎么看?

李琪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其一、本案中的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的活动区域。韦师傅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安全措施并没有做到位。它没有及时将防护网进行维修,这是过错之一。

其二、警示义务没有做到位。事发地域没有任何明确摆放警示标志牌。这导致韦师傅穿越护栏被撞身亡。

所以,管理公司肯定是要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的。但是,本案的主要过错还是由韦师傅自己来承担。

相关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行人是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的。

所以,法院判决管理公司承担10%的责任还是比较合理的。

方弘:法院酌情认定韦师傅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大概是14530块钱。另外,韦师傅是被杨师傅驾驶的大客车给撞死的。在这种情况下,韦师傅的家属如果向卧铺客车驾驶员进行索赔,客车驾驶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琪律师: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和韦师傅之间是一个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韦师傅的亲属起诉客车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是两个纠纷类型。

如果韦师傅的亲属想要起诉客车司机,必须要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案由才能起诉。客车司机杨师傅是否要承担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所以,韦师傅是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被撞死的,他是重大过错,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占全部责任。

因此,所有相关的赔偿责任,客车司机是不需要承担的!

方弘:有一种说法,如果行人不是故意被撞,一旦被撞伤或者撞死的,机动车司机多多少少都要承担部分责任。而本案中,驾驶员杨师傅却不承担责任,为什么?

李琪律师:首先,高速公路是一个特定区域,它与其他的道路并不相同。因为,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时速比较快。如果行人进入到高速公路上,可能会因为天气原因或者是天比较黑等各种原因,司机是无法及时反应的。

之前也发生过很多案例,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导致几车连环相撞的重大事故。

所以,行人如果一旦进入高速公路,除非司机是故意将行人撞伤亡,除此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提醒广大的听众朋友:虽然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了10%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咱们行人在擅闯高速公路被撞伤或者撞死的情况,就都会获得相应的赔偿。

如果高速公路方没有什么过错,而机动车驾驶员又并非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被撞死或者撞伤,机动车驾驶员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再次提醒:切勿擅闯高速公路!

嘉宾:李琪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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