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丈夫追杀致死 曾不堪忍受家暴2次起诉离婚

王万琼律师

刑辩中心主任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

据现代快报报道,在外人看来,魏某的条件是挺不错的,他是南京某通讯公司的高级软件工程师。2017年,离婚的魏某与同样有过一段婚姻的小董相识,但在两人相识后没多久,魏某就展示出暴力的一面。就在两人交往刚2个月时,魏某就因小董割双眼皮对她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如此,两人仍在不久后结婚。

家暴只有零和无数次的区别,魏某完全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即使在两人的孩子出生后,魏某依旧多次对小董进行家暴。2018年8月,因不堪家暴,小董在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与魏某离婚,但由于魏某坚决不同意,法庭没支持小董的诉求。

2018年12月,魏某再次对小董实施家暴,邻居听到小董在家中的呼叫声,迅速报警,这才得以阻止魏某的行为。随后,两人正式分居,小董回到自己家中与母亲同住。针对魏某长期家暴的情况,2019年4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他发出了家暴告诫书,告知他对小董的殴打构成家庭暴力,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

尽管警方发布了家暴告诫书,魏某并未有所收敛。2019年6月2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场与魏某因离婚一事爆发冲突。纠纷中,小董的父亲被推搡倒地,小董则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初,小董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拟于当年9月30日开庭审理。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介绍,两人结婚期间,魏某多次对小董实施家暴,其中有6次报警记录,魏某2次被传唤进公安部门,但这都没能约束魏某的行为。

2019年9月26日,魏某抱着“同归于尽”的念头,来到小董所住的小区。他随身携带两把铁锤、一只折叠刀,在凌晨5:30分从自家出发,悄悄来到小董的家门口蹲守。为了防止自己被发现,魏某还用口香糖堵住小董邻居家门上的猫眼。

当天6:30分,小董打开房门准备外出上班,魏某立刻手持铁锤上前对小董实施锤打,把她打入室内,随后魏某也进入房中,并关上房门。魏某的动作惊动了小董的母亲,见到女儿被袭击,她立刻冲上前去,将魏某撞倒在地,两人扭打在一起。小董则趁势逃到门外,进行呼救。在房间内,魏某用铁锤将小董的母亲击打直昏迷,随后掏出折叠刀,反身离开屋子进入小区追杀小董。这时天还比较早,小区里并没有多少人,小董在试图向小区大门处逃生时,只遇到一名中年女性居民,她拉着对方的衣角试图求救,但没能阻止追上来的魏某。在持刀残忍杀害小董后,魏某被赶来的小区居民制服。

在庭上,魏某仍在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公诉人问他为何不同意与小董离婚,他辩称两人有个女儿,“担心小董与其他男人生活在一起时,孩子遭到他人性侵害。”

公诉人在庭上表示,侦查显示,魏某在2019年7月就从网上购买了作案工具伺机报复,期间长期去小董家所在的小区蹲守。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建议死刑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表示,惨案发生后,经鉴定,小董全身共有26处伤痕,她的母亲被锤打至额骨骨折、脑震荡。魏某的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小董的家人不要求任何赔偿,坚决要求对魏某实施死刑并立即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因案情复杂,此案未当庭宣判。

采访对话

方弘:2018年8月,因不堪家暴,小董在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与魏某离婚,但由于魏某坚决不同意,法庭没支持小董的诉求。魏某不同意离婚,就离不了这个婚了吗?

王万琼律师:当然不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另一方通过向法院起诉是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首先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国家基于社会的稳定,对于离婚尽可能劝和不劝离。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说遇到离婚诉讼,调解是一个前置的程序。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可以看出,诉讼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确有破裂。

方弘:2019年4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魏某发出了家暴告诫书,告知他对小董的殴打构成家庭暴力,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尽管警方发布了家暴告诫书,魏某并未有所收敛。2019年6月2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场与魏某因离婚一事爆发冲突。纠纷中,小董的父亲被推搡倒地,小董则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家暴告诫书的效力是什么?魏某将小董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吗?

王万琼律师: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法律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从法律效力上看,家暴告诫书属于行政法当中的一个行政指导行为,相当于是一个警告,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也不会直接形成法律后果。它不像行政拘留,可以直接剥夺行为人短期的人身自由。告诫书适用于没有达到需要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先给一个警告,不具有其他强制效力。

本案中,魏某把小董打成了轻伤,当然是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董被打伤成脑震荡,鼻骨骨折且鉴定是轻伤二级。轻伤就已经达到入罪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小董完全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即便两人是夫妻关系也不可能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因为,故意伤害只要是达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魏某构成犯罪。

方弘:如果构成犯罪,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王万琼律师: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小董被殴打成轻伤的处理结果是有问题的。可能公安机关也问询了小董的意愿,毕竟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小董不追究,这种情况下轻伤范围是可以达成谅解的。

我们不太清楚小董是否对丈夫进行了谅解,如果没有谅解的话,那么公安机关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方弘:魏某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王万琼律师:是有可能的。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故意杀人首选的就是死刑。

同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总则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

所以,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死刑是最严厉的一个处罚措施,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直接就剥夺了加害人的生命,在适用的时候要求十分谨慎。很多年以来,刑事司法政策都是少杀慎杀,根据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我个人认为小董丈夫魏某的行为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因为,一方面是基于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跟社会上的无端挑衅杀人不同。另一方面也会考虑被害者的家人是否谅解。如果小董的家人不谅解,特别是魏某自己的认罪态度不好,这种情况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方弘:有网友认为如果第一次法院就判决离婚,这种惨案可以避免,您怎么看?

王万琼律师:网友的看法我还是比较认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不可能。从群众层面,受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劝和不劝离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从国家层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破裂对社会的稳定并不利。所以,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要求法院判离婚,基本上都不会离,很少有第一次就判离婚的。网友认为,如果第一次法院就判离婚惨案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不太可能。

其实,很多心理学家指出,家暴有一次就一定有n次。所以,一旦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可能对被害方来讲,尽快的结束婚姻关系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不仅是小董,还有很多类似的悲剧都反复说明了这一点。小董被打成轻伤以后,她就应该坚决要求追究丈夫的刑责,在追究刑责的过程中再跟他离婚更容易一些或者以此作为一个条件,可能后面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现在新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其实更糟糕。我个人很不看好这个规定,就像本案中的情况,第一次因为家暴不判离,还要有一个冷静期,这个冷静期对被害方来讲是非常不利的。我国婚姻案件中对家暴被害人的保护非常弱,没有像国外的一些国家要求家暴者必须要和受害人保持多少米的距离不准靠近,这方面配套的东西我们是没有跟上的。

所以,网友这个说法我理解,而且也赞同。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不可能。

结语

受害妇女对于家暴必须零容忍,如果小董在被丈夫打成轻伤的时候,就坚持要追究丈夫刑事责任,或许不至于最终死在丈夫手里。

而一旦一个人产生了杀人的想法,相信你是很难躲得掉的。所谓明枪易挡,暗箭难防。即便法院一审判决离婚,也不一定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遭遇类似情况,或许相对安全的方法就是找人从中调解,让对方彻底放下杀人的念头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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