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获赔25万分手费 正室妻子起诉讨要被驳回!

谭瑛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案情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7年前,19岁的女孩赵希邂逅了自己的“白马王子”陆南。尽管陆南比她大了10岁,但他的温柔体贴依旧打动了女孩的芳心。陆南告诉赵希,自己未婚。于是两人开始了一段长达5年的爱情马拉松。
5年里,赵希从一名学生慢慢走入了社会,但她与陆南的感情却是日久弥新,她认定了陆南就是自己的真命天子。陆南也见过了赵希的家人和朋友,似乎一切都与普通的情侣并无两样。唯一让赵希耿耿于怀的是,陆南从不提及婚姻。眼看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但婚姻似乎却始终没有踪影。
一个偶然的机会,才令赵希明白了陆南“恐婚”的真正原因。陆南早在认识赵希以前就已结婚生子,而他将这一切瞒下,与赵希谈了5年的恋爱。在撕破了这层窗户纸后,陆南也将自己出轨的事向妻子钟青青坦白。
5年的感情付诸流水,这让赵希痛不欲生。莫名被冠上“小三”的恶名,也让这个女孩苦不堪言。羞恼之下,赵希甚至为此轻生,所幸被家人挽救了回来。尽管对陆南情根深种,但赵希不愿做第三者,最终决定快刀斩乱麻,与陆南分手。
而看到情人因为自己的错误而痛苦不堪,陆南满心愧疚。在与赵希分手时,主动签下了一份承诺书。协议书中,陆南表示愿意补偿赵希25万,赵希收到陆南25万元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感情瓜葛等,自签约日起,两人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对方无关。在双方签订了承诺书后,陆南将25万元打入了赵希的账户。
但这一切却让陆南的妻子钟青青无法接受。
她告诉法官,她与陆南早在2008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了。2018年,她发现丈夫与赵希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赵希甚至逼迫陆南离婚,致使她与陆南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同年9月,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夫妻两人甚至提出了协议离婚,而直到10月后她发现两人仍保持联系与关系,给她带来精神创伤。
此外,丈夫与赵希于2018年4月订立了承诺书,约定陆南向赵希支付“分手费”人民币25万元。陆南也已支付了这笔钱款。钟青青认为,赵希与丈夫长期保持婚外情,影响了他们夫妻的正常家庭生活,致家庭不睦,而两人间达成的承诺书违背公序良俗,陆南没有义务向赵希支付25万元,该款对一个工薪家庭而言是一笔巨款,也是自己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陆南无权处分,承诺书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为此,她将赵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希退还人民币25万元,同时确认《承诺书》无效。
而赵希却坚持认为这25万元的性质不是赠与,也不是分手费,承诺书上明确载明了这笔钱是陆南对自己作出的赔偿,因为陆南向她隐瞒了已婚和生有小孩的事实追求赵希,并与她交往将近5年,当她发现被陆南欺骗后,找陆南理论讨说法时,陆南考虑到给她造成的伤害,主动提出的赔偿。
来源:上海法治报

采访对话

方弘:本案当中丈夫陆南是用自己的工资,再加上向朋友借的钱,凑齐了这25万给赵希。这种情况下,妻子钟青青是否有权追回这笔款?
谭瑛律师:首先,我们国家的婚姻实行的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比如AA制这种财产约定,那么通常认为结婚后不管哪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你赚的每一分钱和你的配偶是有关系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条都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方面是说夫或者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比如说买个菜,买个米,买个日常生活需要的东西,这个时候不需要双方共同决定来花这个钱,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决定。
 
第二方面就是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大额的财产支出,比如说要买个房、买个车,或者像本案当中涉及的25万元,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在这个时候,一般是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实施的。否则,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置,不同意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撤销或者是要求造成损失的这一方进行相应赔偿的。
方弘:本案当中丈夫陆南给赵希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这笔25万赔偿给赵希,属于一种赔偿的性质。这样的承诺书,按照刚才所说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就是一个无效的承诺书?
谭瑛律师:协议是否有效,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签订协议的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协议的内容是不是签订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存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
第三,这个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有效,主要是以上三个方面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一一对应这个条件来分析,首先承诺书是赵希和陆南两个人签订的,那么赵希和陆南应该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两个人签订承诺书,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是他们两个人经过商量之后自愿签署的。
这个案子的一个起因是因为男方陆南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有配偶的情况,和赵希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而且还交往了近5年。在这个事件当中,作为女方赵希来讲,她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也是一个受害方。
 
我认为陆南是有欺骗行为的,是加害方,也是过错方,他的欺骗行为对赵希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陆南决定为自己的过错赔偿给赵希相应的金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为,赵希是受害者,其相应的权利应该得到维护。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认为陆南和赵希之间签订的25万的承诺书应该是一个有效的协议。
方弘:这就意味着作为妻子来说,她没有办法把25万块钱追回来的吗?
谭瑛律师:从这个案子本身来讲,我认为25万款项妻子是没有办法追回来的。因为,承诺书所载明的25万,和平常讲的一方有配偶,另一方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个人同居在一起的情况不同,相当于另外一方是一个第三者的身份。在第三者这种情况下,一方擅自给与第三者,不管是赔偿或者是分手费,都是无效的。因为,这违背了公序良俗。即在第三方明知道另一方有配偶,仍然和对方以男女朋友关系来交往,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而且,从道德层面来讲,这也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相当于破坏别人的家庭。针对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法律肯定是不会保护第三者的权利。所以,基于这种情况下所给的分手费或补偿费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但是,本案中,第三方赵希完全没有过错,她是一个受害方,根本就不知道陆南是有配偶的。而且在她知道陆南有配偶之后,立即就和陆南终止了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她本身是一个受害者,而且她是没有过错的,她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陆南的妻子,我认为她是没有权利要求赵希来退还25万的款项的。那么,陆南的行为是不是同时也伤害了他妻子?我认为是的。他支付的25万款项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也损害了他妻子对于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来维护他妻子的权利?我个人认为应该由他的妻子起诉陆南,要求陆南对她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的主体应该是陆南,而不是赵希。这个案子的始作俑者是陆南,一切的行为都是陆南造成的,相当于他既伤害了赵希,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所以,我认为相关的法律责任都应该由陆南来承担。
方弘:本来两个人并没有离婚,还是夫妻,妻子起诉陆南归还这25万,即便要回来了,这笔钱其实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意义有多大呢?
谭瑛律师:还是可以起诉的。国家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对于财产进行相应的约定,即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对于财产是可以进行相应分割的。当法院判决了之后,这一部分钱实际上就应该算作妻子的个人财产,即男方应该拿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妻子进行相应的赔偿。
 
将来,如果他们再走到离婚这一步,赔过来的钱是应该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不会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了。
 
方弘:按照您刚才所介绍的,通常丈夫赠给小三的钱物是可以要的回来的,但是本案法院也确实没有支持妻子钟青青的诉讼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钟青青全部的诉讼请求,您觉得法院没有支持妻子诉请的关键原因是什么呢?
谭瑛律师:关键的原因就是我们前面分析的时候多次强调的第三方赵希完全是一个受害者,她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赵希她是一个受害方,是一个无过错方,她的权利要得到维护。
 
平常我们讲的丈夫赠与给小三的钱物,为什么妻子可以要回来?就是因为小三的身份,一般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但是仍然和对方以男女朋友交往,本身就是具有过错的。

结语

背叛妻子和家庭,欺骗女友,罪魁祸首陆南确实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然而,现实生活中,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出轨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最终遭受谴责的多是第三者。而我认为出轨者本身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不仅伤害了妻子和孩子,而且对于第三者也是一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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