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 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
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七、关于集中申报货物
集中申报货物凭清单进出境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八、关于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跨境快速通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九、关于空载运输工具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海关不要求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只需一次性申报公路车辆进出境申报单及确报电子数据。
十、关于海关货物通关代码
RD01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非贸货物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适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但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货并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货并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掏箱办结海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掏箱办理转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办结海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办理转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非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0是指进出境空车模式,适用于未承运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1是指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公路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2是指暂时进境空集装箱公路口岸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3是指非贸方式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含备案制清单)、转关申报单以外方式申报的进出境货物、物品,需在口岸海关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装货物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载散装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散装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装箱货物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载集装箱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集装箱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RD16是指过境货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关方式承运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7是指整车、暂时进出境车辆通关模式,适用于按照货物办理进出口或暂时进出境通关手续,并采取自驾方式进出境的公路运输工具。
RD18是指边民互市货物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载运边民互市货物从境外进入边民互市区域或从边民互市区域驶出境外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十一、关于海关反馈信息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等电子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不准予卸载的,该总运单所列货物均不得卸载。
十二、关于预配舱单自动清理
海关对于超过申报时间1个月且未传输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未实际进出境、未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也未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自动清理。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原始舱单数据项
附件2
进境承运确报数据项
附件3
预配舱单数据项
附件4
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项
附件5
理货报告数据项
附件6
运抵报告数据项
附件7
落装申请数据项
附件8
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
附件9
装箱清单数据项
附件10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第一部分:数据项填制要求
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
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4.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5.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6.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7.货物体积、体积单位。
8.货物重量、重量单位。
9.集装箱(器)自重、重量单位。
10.托架或拖挂车自重、重量单位。
(二)修改报文。
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
(三)删除报文。
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必填,其余不填写。
二、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二)删除报文。
只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运输方式代码、进出境海关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运单号,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三、理货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散杂货只填写运单信息数据段。
四、进出境承运确报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
五、出口落装改配申请
运单号、集装箱信息数据段等数据项根据实际发生变更情况填写。
六、在传输原始舱单中境外装货地和境内卸货地代码时,境外装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装货城市代码(3位),境内卸货地代码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
在传输预配舱单中境内装货地和境外卸货地代码时, 境内装货地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境外卸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卸货城市代码(3位)。
七、所有填制项中不得出现“<”、“&”符号,如有实际需要,请填写对应的转义符“<”、“&”。
第二部分:数据项填制规范
附件11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数据项
附件12
进出境挂车备案数据项
附件13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
车辆备案数据项
挂车备案数据项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