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特别程序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父亲去世,母亲年迈,姐姐向法院申请宣告年近40岁的智力障碍妹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用意为何?法院判决宣告后,将对这对姐妹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影响?

近日,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干警印鹏、翁慧敏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结合上述案例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及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案情简介

本案的主人公是一家三姐妹,张大姐、张二姐、张小妹。张小妹39岁,从小患有智力障碍,日常穿衣、吃饭都需要帮助,生活不能自理。这种情况下张小妹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由父母照顾。2019年张父去世,由于母亲已经年迈,张大姐遂将张小妹接到家中照顾。张父去世后为张小妹留下一套房产,但是在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时,工作人员拒绝变更,原因是张小妹为智力障碍者。为了顺利过户,也为了更好地照顾妹妹,张大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小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京小槌说法

一、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

法院认定张小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避免了因张小妹不当处分财产给自身带来的损害。并且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从而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张小妹的生活,代理张小妹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本案中张大姐可以代理妹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二、特别程序的特殊当事人

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案中张大姐作为张小妹的姐姐,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扩大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范围,除了精神病人外,因年老、疾病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被申请人。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态势的改变,使更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代理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本案中,张二姐作为张小妹的亲姐姐,其可以作为张小妹的代理人。

实践中还存在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三、鉴定是不是必要程序?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但需要指出的是,鉴定并不是必须的程序,如果根据医院诊断,结合当事人精神状态能够认定的,也可以不进行鉴定工作。本案申请人张大姐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意见,结论是张小妹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不具有辨认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结合庭审当天张小妹的表现情况当庭判决宣告张小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张大姐作为监护人有什么职责?

对于张大姐请求法院指定其为张小妹的监护人的主张,本案中张小妹无配偶子女,父亲去世,母亲年迈无监护能力。张大姐系张小妹的姐姐,其具备履行监护的能力且愿意担任张小妹的监护人,张二姐亦同意张大姐作为张小妹的监护人,因此对张大姐的申请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张大姐的职责是代理张小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张小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张小妹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张小妹利益外,不得处分张小妹的财产。若张大姐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张小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大兴法院

摄影:翁慧敏

编辑:杨盛宾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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