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芯光缆的归类困境
单芯光缆的归类困境源于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将85.44品目条文的第二部分由原来的“由每根被覆光纤组成的光缆,不论是否与电导体装配或装有接头”更改为“由多根具有独立保护套的光纤组成的光缆,不论是否与电导体装配或装有接头”,这意味着仅由单根被覆光纤组成的单芯光缆根据《税则注释》将不再属于品目85.44的范畴。
一般来讲,不归入品目85.44的光缆通常应当考虑归在品目90.01,但根据90.01品目注释:“本品目的光缆(可带有接头)是由有包皮的一束或多束光导纤维束构成,但其中的各单根纤维均未被覆。”由于单芯光缆中的光纤确实经过被覆,故在结构上并不符合90.01品目注释关于光缆的描述。
另一方面,由于品目90.01除了光缆之外,也包括光导纤维及光导纤维束,故还有一种思路是将单芯光缆视作光导纤维归在品目90.01。然而,同样根据90.01品目注释:“光导纤维是由折射率不同的玻璃或塑料同轴物构成,由玻璃抽丝制成的光导纤维覆有一层肉眼看不到的塑料薄层,以使纤维不易折断,光导纤维报验时通常绕于卷轴上,长度可达几公里,用于制造光导纤维束及光缆。”由于单芯光缆可直接作为光缆使用,故在用途上也不符合90.01品目注释关于光导纤维的描述。
事实上,85.44品目条文第二部分的协调制度原文在2017年前后始终为“optical fibre cables, made up of individually sheathed fibre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with electric conductors or fitted with connectors”,其中“individually sheathed”即“每根被覆”的意思,而无任何“多根具有独立保护套”的含义。同样地,自2017年以来该品目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亦未进行任何的修订,即仍为“由每根被覆光纤组成的光缆,不论是否与电导体装配或装有接头”。
综上所述,由于单芯光缆在我国现版《税则注释》中既不符合85.44品目条文关于“多根具有独立保护套”的描述,也不符合90.01品目注释关于光导纤维“用于制造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或光缆“各单根纤维均未被覆”的规定,故实际上存在“无号可归”的困境(注:适用总规则四的情形除外)。究其原因,完全是因为在协调制度及我国《税则》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税则注释》单方面更改85.44品目条文所导致的结果。尚不知这一改动的初衷和背景,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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