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有关问题解读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形成统一规范、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统一安排。今年8月2日,我市将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及地点

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工作。

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办事窗口设在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前台业务:受理,收费发证,权籍调查,信息查询;后台业务:审核,登薄,缮证。除查封登记外均可在窗口受理和办结,查封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林权等可到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申请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企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暂时可通过到窗口索取办事指南和电话咨询获取,后期将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逐步公开 。

五、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充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优化流程,争取在更短的时间内办结。

七、原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的有效性?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九、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什么样的房屋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根据 《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以申办不动产登记。合法建造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建设符合规定,“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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