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签合同,有风险吗?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交互的必要且主要形式之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经济效益,而盖章、签字又是合同生效的常见条件,所以“以什么形式的印章盖章才生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都是关于私刻公章的合同效力问题,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判例:
在该案中,原告胜诉的核心在于法院调取到了现代园林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并能够证明现代园林公司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且现代园林公司承认其他印章的效力。下一个案件也是使用未备案公章签订合同,但没有那么幸运,法院未采信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本案中,《设备采购合同》所盖公章非阳光众泰经备案公章,且刘泽权没有证据证明阳光众泰使用非备案公章签订过合同,也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情况,因此法院未认定该合同效力。
使用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我国规范性文件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企业又如何加强内部管理规避相关风险?笔者进行研究后进行初步分析,以供探讨。
一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更完备一些,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印章管理办法》关于印章刻制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大同小异,但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未经备案印章、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的法律效力。
二
司法实践及最新趋势
根据笔者检索的部分法院判例,司法实践中并不以公章是否经备案为合同必要生效条件,而是要看“所盖之章”是否是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个企业在备案公章之外,确实存在其他形式的公章,而且日常业务中也存在公章混用的情况,则企业不得以所盖章未经公安机关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以上两个案例也可以看出,使用私刻公章的合同效力不是“一刀切”,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该单位使用过未经备案的公章签订合同。但对于这个核心问题的举证难度较大,除非类似案例一的情形——项目内容较庞杂需要签订系列合同,才能有据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提到,“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有明确,“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三
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对印章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私刻印章签订合同的情形,就会给员工滥用印章、私刻印章等行为“留门”,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甚至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巨额损失。印章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合同相对方使用私刻印章盖章,发生争议时主张印章为员工私刻,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效力不能一锤定音,但会一定程度上构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存在扯皮空间。
2. 员工利用其身份私刻印章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合同被认定有效,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3. 公司公章被盗、丢失风险。经备案的印章被盗、被抢或丢失后,可经过相关程序避免印章乱用导致的法律风险;但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在被盗、被抢或丢失后难以规避印章乱用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四
法律建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工作。在分析了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及法律风险后,笔者尝试提供一些法律建议,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参考,尽量降低企业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对内的印章管理
1. 经过备案的印章具有唯一性,尽量避免刻制、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需要使用的印章均按程序进行备案。
2.内部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审批流程,杜绝随意使用的情形。
(二)
对外合作
1.在签订合同前,取得对手方关于印章情形的说明或效力认可的文件。
2.合同生效条件增加“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注意,授权代表签字需要取得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作者简介
高子涵,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主任。擅长领域:私募基金、投融资、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商事谈判等。
陈妃燕,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业务范围:协助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有效协助律师、客户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