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 |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尽职调查

企业在进行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交易时,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法律尽职调查,只有经过完善的法律尽职调查,才能了解和揭示交易标的、交易对手及其他相关主体或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进而有效识别交易中的潜在风险,并据此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和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因不同的交易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其调查方向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在融资租赁项目中,根据融资租赁的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行业、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也会略有区别,本文仅就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性的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梳理。

一、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1、主体资格

通过查阅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基本信息,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并确认其法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存续。

2、资质、证照

调查承租人是否取得经营所需要的相关资质、证照、许可或批准文件等,判断其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3、征信情况

通过查阅承租人提供的征信报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公开媒介,或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渠道了解承租人的信用情况。

二、承租人的历史沿革

在股权并购重组业务中,为防止标的公司或标的股权存在可能影响交易的瑕疵,并购对象的历史沿革往往是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而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并不涉及交易双方股权方面的合作,因此对承租人历史沿革的调查可能不如前者那么深入,但仍是不可或缺的,尤其需要关注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可能影响承租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风险,或可能给承租人带来重大债务进而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这种风险可能爆发的程度、是否需要采取补救的措施等,为客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承租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

1、股东情况

调查承租人的股权结构,通过了解承租人股东的构成,一方面可以判断承租人的性质(国有还是民营),如果承租人是国有性质,在与其交易过程中就需要关注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交易行为或交易程序违反国资监管规定而存在瑕疵。另一方面,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实力和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租人的实力以及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股东构成及股东背景对于项目的评审以及后续的方案设计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

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是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一个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其是否具有持续及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值得存疑。通过调查承租人的组织架构设置、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内控制度以及相关机制的运转情况,能够了解承租人的内部管理和运营是否规范、有效,并可以此作为评判承租人履约和偿债能力的一项标准。

四、承租人的业务情况

1、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根据承租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核查承租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超越范围经营的情况。

2、相关的登记、许可、备案

核查承租人的经营是否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备案,并核查承租人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书权利人是否与承租人为同一主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存在到期而不被延期或续期的可能等情形。

3、主要业务合同

核查承租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前十大销售/采购合同),一方面可以证实其经营和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其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判断这种风险可能会对承租人的偿债能力造成的影响。

另外还可以结合其主要业务合同的对象、金额、所占业务比重等方面判断承租人的业务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如果承租人的业务缺乏独立性,关联方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轻易地转移企业资产、利润,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承租人的财务状况

一般尽职调查除了法律尽职调查外,还会有财务尽职调查,因此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是财务尽调人员或尽调机构尽调的主要内容,基于专业的局限性,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财务问题通常会直接参考或引用财务尽调方的调查结果,但是,同样基于专业的局限和视角的不同,财务尽调方在尽调过程中也可能会忽略一些财务上是小问题而在法律上是大问题的问题。因此,对于承租人的财务情况,法律尽调人员仍需要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判断,法律尽调核查的承租人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主要债权债务清单;

4、对外担保情况;

5、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6、其他财务事项等。

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状况

1、固定资产明细及权属证明

通过查阅承租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并核对固定资产对应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购货发票、产权证书等),以确定承租人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及产权归属。另外,还应通过到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同时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已经被用于开展其他融资租赁业务的售后回租标的物。

2、租赁标的物的状况(售后回租业务中适用)

在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标的物也是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对于该部分具有特殊“身份”的固定资产,需要比其他固定资产调查的更加详细和深入。除了前述一般的调查内容外,还应调查或核查:

(1)租赁标的物的形成时间、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原值、净值、存放地点等。

(2)了解租赁标的物是通用设备还是专用设备,是先进设备还是过时设备,目的是衡量租赁标的物的变现能力(通常前者的变现能力要高于后者),并作为确定项目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的参考和依据。

(3)租赁标的物是否已投保,以及保险险种、期限、金额、未投保原因等。

(4)租赁标的物上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纠纷或存在潜在的争议、纠纷。

七、重大合同

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行为通常以合同作为表现载体,因此对承租人重大合同的调查是全面了解其经营状况的重要手段。除了前述对其主要业务合同的核查外,还应重点关注和核查以下合同:

1、重大的资产交易合同;

2、特许经营权合同;

3、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

4、公司租入或租出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6、托管合同;

7、票据、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

8、贷款合同;

9、对外担保合同;

10、合作经营合同;

11、其他金额较大(根据不同性质或规模的企业来具体确定“金额较大”的范围)或期限在2年以上的合同。

八、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调查承租人与股东、董事、高管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了解是否存在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或效益实现的不公允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资金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现承租人存在较多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股东大量及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就需要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以及财务风险进行谨慎评估。

九、担保方的担保能力

1、信用担保

在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时,首先需要核查担保方主体资格(法人是否合法存续且不属于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调查了解担保方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再次要调查担保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财产状况,以评估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实力。

2、物的担保

核查担保物的权属证明(购买合同、购货发票、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判断担保方对担保物是否有权处分;核查担保物的权利受限情况,是否已经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其剩余价值能否覆盖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结合相关的规定判断担保物是否能够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结合担保物的种类、属性和市场交易情况分析抵(质)押权变现的可行性,以此确定处置租赁物后能收回债权。

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可能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安监、社保、卫生、消防、海关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的发生和处理结果直接牵涉到承租人的债权债务、财产的权利归属等问题,对承租人的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也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重点关注。

在尽调过程中,首先需要调查了解承租人已经发生的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并根据相关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判断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其次,对于那些根据已有的材料、迹象判断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需要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十一、其他

1、融资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

核查承租人融资资金的用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将融资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另外,要核查还款来源的合法性、确定性以及可持续性,比如有的项目将还款来源确定为政府采购资金,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需要先有预算才能采购,如果作为项目还款来源的政府采购资金在项目签约时尚未被正式纳入财政预算的,则其还款来源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重新评估项目的风险。

2、环保和安全生产

通过核查承租人的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排污申报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文件,来判断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通过核查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产品质量控制文件、产品质量纠纷文件等材料,分析判断承租人是否存在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或潜在风险。

3、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

通过核查承租人的劳动合同及其管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近两年发生的有关工伤、劳动争议的文件等,了解承租人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风险,是否可能对承租人的持续和稳定经营造成影响。

以上总结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事项并非尽职调查的全部内容,只是笔者认为具有普遍意义且较为重要的方面,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结合具体的项目来确定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向和具体内容,以及对各项尽调内容调查的侧重和深浅程度。


   原源  律师

原源律师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郑州市优秀青年律师、郑州市十佳律师、郑州市三八红旗手。

专业领域:国资运营、公司治理、并购重组、投融资法律事务

从业经验:先后为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河南大河财立方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国土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家乐福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立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华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国资运营、并购重组、投融资等法律服务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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