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危废存放的场地,也有要求?
危废存放的场地,也有要求?
大家都知道危险废物要交给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可往往容易忽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要求,认为危险废物堆放地点的管理要求远没有安监部门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那么严格。其实不然,为了使危险废物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不在堆放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一个规范、合理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十分必要的。
《固废法》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这个要求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严格落实到位的企业还真不多。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所以一定要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予以区别与警示。
1、场所警示标识
(危废间外观,仅供参考)
2、包装物标签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禁止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固废法》第17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简称“三防”措施,指危废间地面要防渗漏,须作硬化处理,危废间屋顶封闭防扬散、危废间上锁防流失,同时还要设置溢流沟和集水井,防止废液渗漏和外泄,避免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分类存放,禁止混堆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贮存期限
危废间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43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贮存至危废间,同时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随着《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先后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要求也日趋严格。小E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您企业的危险废物堆放的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那危废堆放的过程,也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哦,之后的规定嘛,大家已经非常熟悉啦!(请查看小E之前的文章)
其实上述这些工作并不需要太多的精力和成本,只要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做到认真研究《固废法》和《标准》中的规定,加强落实自身环保主体责任,及时对危废贮存场所开展巡查,发现不足之处及时修补这些动作,小E相信,那些涉及危废堆场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就会离你远远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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