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审批,新标准要来了
市场总局接连发文,药店审批新标准要来了。
药店审批新标准,要来了
3月16日,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公开征求《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总局制定了《目录》。
根据笔者梳理,涉及药品零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要求如下:
(图片内容: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梳理制作)
此前,市场总局公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就谈到,要全面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
市场总局《通知》指出,市场总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表述目录》)。
市场总局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要使用总局《规范表述目录》,指导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其中,新设立企业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
即将执行,开药店将越来越快
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工作内容将从6个方面落实。其中,第三项明确,要进一步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其一,简化经营范围记载内容,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活动内容,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相关及附属的具体经营方式、服务内容、产品规格及生产环节等,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其二,企业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凭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使用对应经营活动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其三,企业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直接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其四,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
此外,市场总局《通知》还谈到,要结合经营范围工作试点更多改革举措,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将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与办好“一件事”、“一业一证”改革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等工作进行关联拓展应用,通过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
第二,探索改革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不限定在其所属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其所属企业依法承担。
第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许可办理结果,标注、公开企业登记的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到的许可审批的具体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