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份的纠错
鄙人不是神仙,犯错也不奇怪,最近连续有两个事情写出差错了,所以今天要郑重的给大家表示一下歉意,把这两个问题都拿出来摆摆。
第一个错误是,在《羊肚菌产业——生于清醒死于糊涂(政府篇)》里提到关于湖北松滋基地的事儿。
据华中农大真菌研究所刘伟先生说,该项目华中农大没有深度参与,所以谈不上“倾情打造”,对此我表示非常遗憾,毫无疑问,我对该问题的细节缺乏了解。
事实是:
在经营方面,华中农大确实没有参与,但因为易菇网报道(《2016羊肚菌栽培技术现场观摩交流会在湖北松滋开幕》http://www.emushroom.net/news/201603/18/25477.html)也是含糊了一点,华中农大仅仅是利用这个机会举办了湖北省的食用菌协会年会而已。报道中有“华中农业大学应用真菌研究所所长边银丙就关于达成羊肚菌产学研合作意向举行了签约仪式”说法,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不仅是一种支持,而可能存在某些合作,这个看来有些想当然了。刘伟先生给我解释了其中一些过程,最终华中农大没有参与,甚至后来就完全与此脱钩,所以到2016 年下半年就由保兴公司接手了。
可惜,保兴公司也只是名字好,还是没能够把松滋的基地搞兴旺,别说保住兴旺,连维持都不行,最后会怎么收场就天晓得了。
第二个错误是在《低级菌种知识培训课(18)》里面,提到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我只看过本单位的,没有具体菇种限制。
但据河北平泉张宝杰先生提醒,该证书是有菇种限制的,所以这也是一个乌龙。
但鉴于目前的乱象,这些限制有没有真正起作用,有待调查。另一方面就是限制菇种仅仅是一种约束,如何鉴定其具备某些菇种菌种生产技术能力是另一个问题,该类证件仅仅是行政许可,由政府农业部门颁发,其申领考核程序也是值得重新考虑的。
经过两天的信息收集,发现这个事情其实还是没有很明确的统一说法,有的省份不仅规定了菇种,甚至还限定了品种,这个从技术和质量上并无必要,但涉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另一些省份就比较粗糙些,是没有太多界定和限制的,所以应该说这个内容描述的也不够准确。
由此给读者带来困扰,再一次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