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李老师文章
【仅为个人商榷,与李总共勉】
单证人单纯人群主李钦先生
【个人前言】
【商榷1】注意ISBP不是规则,只是在涉及审单时对UCP的解释。
【商榷2】注意案例中的“索赔期限”和K9“索赔效期”的区别。
【商榷3】注意案例4个背景不都是“保单预先印就条款”。
【商榷4】提问者是问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设置必须在发现货损提出索赔的期限?(即如案例所示的条款),这当然需要去问保险公司,而不是问ICC。
【商榷5】提出索赔的期限(本案所示),与提出索赔的效期(K9),是不同的概念。
【商榷6】K22规定“银行不审核保险单据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这些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一般制式性印就在保险单据正面或背面。处理原则与运输单据承运条款一致。如果保险单据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需要审核,承运条款也就需要审核了。
【商榷7】注意看TA731四个条款的背景:Clause 1 which is pre-printed on the insurance document as part of the signature area.
Clause 2 which is pre-printed on the insurance document.Clause 3 appears as part of the text inserted onto the insurance document.
Clause 4 appears as part of the text inserted onto the insurance document.
【商榷8】是对UCP第二条款相符交单的解释: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而“保单不得显示索赔效期”就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商榷9】K22规定“银行不审核保险单据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也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商榷10】“表面”不能理解为单据正面,单据背面也是单据的表面。
【商榷11】没有任何单据背面内容可以不予审核的UCP精神。
【商榷12】这好像是臆断。运输和保险,在单据背后,是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而不是仅仅依赖印就的承运条款和保险一般条款和条件。
【商榷13】保险一般条款和条件,一般就是预先印就于保险单据的正面或背面,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制式条款。
【商榷14】以提单为例,20条的内容很多都能读出仅适用正本,例如“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表明的全套正本”,“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外(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这都是对正本的要求,而副本不适用。
【商榷15】副本提单,按照14F审核,不是废纸,需要满足证明运输的基本功能。如果副本提单没有证明运输,才是废纸。
【商榷16】开证行对语言无所适从,就应该做出具体规定,而不是期待单据以开立信用证的语言出具。
【商榷17】这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如果开证行或申请人认为计算是必须的,应该在信用证中明示。
【商榷18】这就如同:可能犯罪,不能判刑。
【商榷19】要求检验证书,开证行或申请人就应该规定检验结果,否则什么样的结果,都要接受。
【商榷20】ISBP出版物,是UCP第二条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一部分,没有超出UCP600的范畴,更不存在不合理条款一说。如果说不合理,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合理。当然,ISBP不能包罗万象,也存在不断补充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