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如果尚未登记,一般责令改正”,该这么理解!

留言:对“立即处罚还是下达指令书”一贴的跟贴
总局领导您好!我也是来自基层一名监管人员,对2019年4月12日关于某地查处一台已经投入使用的叉车同时存在未经首检和未办理注册登记两种违法情况的案件处理一贴的回复,本人存在一些疑虑,想请求领导指示。
按照总局回复,场车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执行。如果尚未登记,一般应责令改正,经首次检验合格并进行登记。对此本人存在以下疑问:
1、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规定,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那么设备检验即属于办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因此,只要是查办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案件,均存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违法事实。
2、对同一主体同时违反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多部法律或多个法条时,按照《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合并处罚”或“合并执行”。如上述案件,既没有延用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择一从重”原则,也没有选择“合并处罚”或“合并执行”。那么,今后会不会存在故意对新购置特种设备不报装、不检验、不注册而规避管理部门监管的情形,即使发现了,只要即刻整改就可以。
3、同类企业同类设备,已经注册逾期未检而继续使用的单位可能面临3-30万元罚款的严厉经济处罚,而未经注册也从未对设备进行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的,甚至是使用了较长一段时间的违法单位却只需要改正,那么两者是否存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
4、按照回复意见,处理如上类似案件,是仅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是延伸至所有不需要安装监检的其它设备(如:TSG Q7015-2016技术规范中列入首检的起重设备等)
5、回复意见中“如果尚未登记,一般责令改正”中一般是特指哪些情况。
感谢回复!(引用原贴“立即处罚还是下达指令书”)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监管人员。一天在某场地内发现一台投入使用的叉车,是当事人新购置后投入使用的,未经检验和未办理注册登记。如果按照《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1规定,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申请首次检验。这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可以直接处罚。如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下达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以上两种方式应该选择哪一种,还是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感谢回复!·场车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执行。如果尚未登记,一般应责令改正,经首次检验合格并进行登记。
回复:场车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执行。如果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执行;如果尚未超过有效期,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申报检验,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执行,造成检验机构无法按时检验,在到达有效期后,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设备,否则可以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执行,检验机构也应尽快安排检验。对于使用单位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执行。一般来说,特别是一个机构新购入特种设备(特别是叉车,购入时已基本具备使用的条件),如果不是故意不进行报检,而是对有关要求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责令改正,及时进行报检并办理使用登记。目的是促使企业遵纪守法,也是服务企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4-25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