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书|对房产共有份额继承《律师遗嘱见证书》

立遗嘱人:朱某,女,1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1221,现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三单元***室。
我今年85岁(虚岁),于1955年与姚某结婚,育有两子两女:长女姚某1,长子姚某2,次子姚某3,次女姚某4。丈夫姚某于2017年6月30日去世。长女姚某1于2018年6月8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女翁某。
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因我握笔困难,由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崔保华律师、 陈慕花 律师助理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一、本人朱某,现为****街***号*幢三单元***室房屋共有权人(本人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为60%)。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建变字第23***8号,房屋建筑面积40.21平米。在我去世后,我在该房屋中的全部份额由姚某2(身份证号:3201**********1239)、姚某3(身份证号:3201**********2015)、姚某4(身份证号:3201*********1249)共同继承,其中姚某2继承50%,姚某3继承30%,姚某4继承20%。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参与继承。

二、先夫姚某留给我的纪念章由长子姚某2和次子姚某3各继承一个。
三、除上述财产外,我去世时名下如有存款等其他财产,全部由长子姚某2继承。
四、继承人姚某2、姚某3、姚某4应照顾我的日常生活,承担赡养我的义务,确保我居有定所,病能送医,衣食无忧,直至养老送终。各遗嘱继承人应尽赡养义务原则上按继承比例分配。
五、若上述继承人未能尽到相应赡养义务则视为放弃继承权。
六、我声明撤销此前我所立的全部遗嘱。本遗嘱是唯一一份由我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
七、本遗嘱一式贰份,我本人保管壹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保管壹份。

立遗嘱人:朱某

代书人(见证人):崔保华

见 证 人:陈慕花

二零二零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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