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男和外嫁女能分补偿款吗?面对高额补这两类人该如何是好!

引言

外嫁女和上门女婿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没有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实践中,有地方常常会以女性已经外嫁或是男方原本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对外嫁女和上门女婿进行补偿安置。

那么,招入进门的男方和已经出嫁的女性在征地拆迁中真的就没有补偿了吗?那么先要确定其身份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一般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取得,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女出生后户籍登记在该村并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2、婚姻、收养关系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结婚的配偶,户籍迁入该村并履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3、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行政命令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民主决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并登记户口的,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成员资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日之前,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

也就是说,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那么就可以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获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分配等。

事实上,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相关部门在处理“外嫁女”、“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上,应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招入上门的男性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万典律师提醒您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直接以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地为由不予补偿安置,那么当事人就一定及时的找专业律师进行维权,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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