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谢鹏程: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与审查

编者按

2021年10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金杜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参与人数众多,会议文字记录较长,华辩网将按照主题分章节分别向读者推送。

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与审查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自从1991年美国将企业合规纳入量刑指南以后,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问题就一直受到关注,检察官必须区分真诚的合规和虚假的合规。这就需要建立一套评估合规有效性的标准,美国司法部从一开始就制订了这套标准,而且越来越详细,经常更新,譬如2019年、2020年先后都进行了更新。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通常是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进行调查和评价。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审查,通常是指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评估过程和结论的审查。
关于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和审查的原则。第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合规风险相适应原则。涉案企业应当建立怎样的合规管理体系,既不以检察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依照某个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来建立一个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是根据涉案企业合规风险的情况来决定的。所谓的全面合规都是相对的,都是与企业的合规风险相适应的,是针对企业合规风险所建立的防控机制。换言之,全面合规就是具有针对性和充分性的合规管理体系。有人认为,中小微企业只能做专项合规,而不能做全面合规,因为它们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建设大而全的合规。这个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做合规,不管是针对一个犯罪的还是针对一类犯罪的专项合规,都需要建立一套由机构和制度构成的合规管理体系,只有建设了这个体系,合规管理才能持续地进行,而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后,每增加一种专项合规的边际成本很低。其次,对于任何一家企业只做一二个专项合规都是不够的。涉案的专项合规只是合规管理体系的重点,也是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起点。另外还有五项原则值得注意:第二,全面评估审查与重点评估审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过程评估审查与结果评估审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主观评价与客观内容相结合的原则。第五,评估和审查的标准保持明确性和一致性的原则。第六,评估和审查的结论保持可证实性和可比性的原则。
关于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对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评估标准的基本框架,根据ISO 37301国际标准,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一套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标准。美国评估标准的基本框架是从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执行和效果三个主要环节对合规有效性进行评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设计的有效性,是指根据涉案企业合规风险设计的合规管理体系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执行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具备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的条件、意识和能力,并提供了足够的资源保障。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效果的有效性,是指通过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促进了合规文化的形成、合规目标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获得等。这个框架的好处是特别适合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来适用。对上述三个环节的评估标准则可以借鉴ISO 37301国际标准,并进行必要的中国化改造。
关于检察机关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的审查。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的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两个方面的审查。对评估过程的审查重点,一方面是第三方组织与被评估企业的工作关系,如有无利益冲突、是否配合、沟通意见是否充分等,另一方面是评估活动的全面性、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公正性。对评估结论的审查重点,主要是文件信息和结论的关联性、完整性,以及结论的合理性、可参考价值。
来源: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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