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100问(第二期)
一、固废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1、《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一)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答:关于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罚下限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的问题,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下限应是60万元。(生态环境部)
答:《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0-2020)第6.3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这里对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虽然陶粒和水泥的生产工艺原理不同,但是在评估其作为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时的“最不利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要求参照GB30760中要求的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执行。(生态环境部)
二、固体废物属性与危险废物判别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适用于哪些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
答: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
8、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答: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10、大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如果作为原料做砖或铺路,铝灰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料生产铝酸钙,是否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该情形下,利用企业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名录》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企业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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