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点】城市综合管廊防火
一、定义
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分类
1、干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支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3、缆线管廊: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三、火灾危险性
如上图:1#舱室甲类、2#舱室丙类、3#舱室丙类、4#舱室戊类、5#舱室丁类。
四、平面布置
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五、防火分隔
1、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2、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3、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5、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六、安全疏散
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②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③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④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⑤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七、消防设施
1、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2、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注: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4、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②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③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④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6、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②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③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④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⑤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②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③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④ 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⑤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八、维护管理
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2、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
3、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检测应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