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业务问答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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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定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应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27、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28、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29、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30、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