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扣项下划转和货物贸易出口项下贸易融资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代理出扣项下划转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境内汇款申请书》;

2.委托代理协议。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出口项下贸易融资

一、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A类企业

本行贸易融资规定资料

B类企业

(一)信用证或托收收汇

1.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出口合同;

3.本行贸易融资规定的其他资料;

4.《登记表》(超可收汇额度)。

(二)汇入汇款(非预收货款)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3.银行贸易融资规定的其他资料;

4.《登记表》(超可收汇额度)。

(三)汇入汇款(预收货款)

1.出口合同;

2.发票;

3.银行贸易融资规定的其他资料;

4.《登记表》(超可收汇额度)。

C类企业

1.银行贸易融资规定资料;

2.《登记表》。

二、审核要点

(一)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

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1.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2.对于远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业务展期或叙作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限超过90天,不含90天,下同)贸易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1)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

(2)融资对应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

(3)通过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二)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时,应查询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可收汇额度是否足够,超过可收汇额度的,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

(三)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四)B、C类企业限制类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三、注意事项

1.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进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和签注应打印留存;

2.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电子信息,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

4.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项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5.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6.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在单证正本上签注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0)

相关推荐